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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刚果(布)友好条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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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5-01-11
第1版()
专栏:

中国和刚果(布)友好条约
新华社十一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总统,
愿意保持和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之间的深厚友谊;
深信,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之间的友好合作,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助于增进亚洲和非洲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团结,并且有利于世界和平;
为此目的,决定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缔结本条约。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保持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之间的和平友好关系。
第二条
缔约双方保证相互尊重对方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
第三条
缔约双方保证用和平协商的办法解决双方之间的一切争端。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和文化关系。
第五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布拉柴维尔互换。
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十年;如在期满前一年,缔约任何一方未用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则本条约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十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条约于一九六四年十月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刘少奇
(签字)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全权代表
阿方斯·马桑巴—代巴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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