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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人民政府 解放军华北军区 联合颁布 处理敌军散兵游勇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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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2-09
第1版()
专栏:

  华北人民政府
解放军华北军区
 联合颁布
处理敌军散兵游勇办法
【本报讯】为规定对敌军散兵游勇处理办法,华北人民政府及华北军区于一月二十八日,对县以上各级政府、华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关、各二级军区、石家庄市警备司令部、阳泉市后勤司令部、保定军管会、北平、天津、张家口军管会发出联合训令,略称:
华北国民党匪军正在整个崩溃,其投降士兵,俘虏士兵,除由前线旅以上政治机关统一处理外,尚有散兵游勇,逃散各地,亟应有统一处理办法,兹特规定如下:一、沿前线各级政府及非正规部队,应即设岗盘查,遇有敌军散兵游勇或投降士兵,俘虏士兵,均不得擅自处理,应押交就近正规部队,由其统一处理。二、各级政府及非正规部队,遇有业经正规部队旅以上政治机关处理,特有正式证件之俘虏及投降士兵,应即放行,不得另行补助路费。三、内地各级政府,如遇未持有军队旅以上政治机关所发给之正式证件之敌军散兵游勇过路,除应严格盘查,以防敌军军官及特务分子化装潜逃外,应准许自由回家,并向其作宣传教育,令其守法生产,但不得另发证件及路费。四、为恐路远者回家无证件路费以致影响社会秩序起见,特指定由保定军管会、石家庄警备司令部、阳泉后勤司令部,及各二级军区,对此种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后补发证件路费,统向大军区供给部报销,为防止重领、冒领起见,路费可采用各军区连续接替发给办法,各二级军区为进行工作便利计,可委托交通要道之一定县政府代办,由该县政府直接对该军区负责报销,委托何县应报华北军区转华北人民政府备案。五、对散兵游勇应予以适当教育,主要是宽待教育、时事教育,回国民党统治者,给以瓦解敌军、准备欢迎我军之简单任务;回解放区者,进行守法生产教育,教育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五天,其费用亦统向大军区供给部报销。六、本籍散兵游勇回家后,不论其有无证件,均应令其向区政府登记,并动员与组织其参加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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