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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区民兵民工伤亡抚恤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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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2-10
第2版()
专栏:

  华北区民兵民工伤亡抚恤办法
华北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一月廿五日公布
第一条 凡本解放区之民兵、民工因参战负伤或致残废,或牺牲者,均依本办法之规定抚恤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参战以合于左列情形之一者为限:
(一)单独或配合部队进行作战或扰敌者。
(二)单独或配合部队破坏敌人的交通设备封锁沟墙堡垒行动者。
(三)在前线服担架、运输等战勤者。
第三条 民兵、民工因参战负伤者,应由县政府或配合作战之部队送入公立医院免费治疗;不能送入公立医院者,由县政府视其伤势轻重与家景情形,酌给小米三十市斤以上、一百五十市斤以下之疗养费。
第四条 民兵、民工因参战负伤致成残废者,得按“华北区荣誉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发给“民兵民工荣誉抚恤证书”,依左列规定进行抚恤:
(一)特等残废,每年发给小米六百五十市斤。
(二)一等残废,每年发给小米五百市斤。
(三)二等:甲级、每年发给小米四百五十市斤,二年后减半发给。
      乙级、每年发给小米三百市斤,二年后减半发给。
(四)三等:甲级、一次发给小米三百市斤,
      乙级、一次发给小米二百市斤。
第五条 民兵、民工因参战牺牲者,应由县政府发给小米四百市斤以下之棺葬费。给予烈士称号。其家属称烈属。发给其家属以“革命牺牲民兵民工家属光荣纪念证”,得享受军人牺牲烈士家属之政治地位。并一次发给抚恤费小米四百市斤。
第六条 民兵、民工因参战牺牲后,村(或乡)政府应注意组织其家属生产,帮助解决生产中的困难。其个别家属劳力特别缺乏,生活又极困难者,得经村人民代表会通过,由村政府呈请区公所批准后,酌情代耕其一部。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前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及所属各级政府所颁民兵、民工伤亡抚恤办法均即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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