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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行行署颁发清理与整顿财政制度决定 肃清铺张浪费现象长期支援自卫战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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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6-09-01
第2版()
专栏:

  太行行署颁发清理与整顿财政制度决定
肃清铺张浪费现象长期支援自卫战争
【本报长治二十七日电】为严整财政制度,肃清铺张浪费现象,以巩固长期支持自卫战争的物质基础,太行行署特颁发“清理财政与整顿财政制度”的决定,规定各地须于九月内完成检查清理工作。该决定并指出:本区财政工作抗战以来即有统筹统支的政策,整套优良的制度与节约作风。反攻以来,地区扩大,需用浩繁。某些同志以为抗日胜利,生活要求提高,以致产生铺张浪费与混乱现象。如不即时制止,将受到严重惩罚。我们清理的目的,在于彻底清理财产,使财政管理纳入正规,以保证军需民食。具体办法:一、负责同志应在干部中充分动员,使干部深刻了解目前对顽斗争的严重形势。军队前面流血牺牲,如果后面疏于自检,再有少数贪污现象,一定会影响团结,并大大削弱我们对顽斗争的阵线。其次群众负担已经不轻,我们节省一分就可向群众少要一分。唯有加强群众观念,时刻为群众打算,用一切办法培养民力,才能坚持持久的斗争。二、清理仓库,除边沿地带外,粮食均作适当集中。边粮地粮严格分开,陈旧粮食速作处理。生金银县不保存,全部集存专署行署,限期或分期还清。上下级与机关往来之粮款均需将帐结算,掌握之物资,集中专署指定之保存地点,并清理收支情况。公粮公款分类登记,分别拍卖或留用。三、除部队外,各地方机关没收之逆产及敌伪之财产、生金银、有价证券、各种货币、车辆、牲口、大宗之棉花布匹及重要财物,均需交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如已自行处理者,应分别向各级政府或直属上级详加报告。日常用具和机关必需而又非大宗之资财,只作登记,仍归本机关留用。个人所取用者,凡为本身必需而又数量不多者,仍归个人不必追究(如鞋等……)。非必需或数量较多或价值较大者,则应归公。各种罚款必需全数交公,分文不准留用。此类财资须认真清查。四、发现敌伪埋藏物资及我机关干部之埋伏者,给以适当的提奖。有报告人者,奖报告人;无报告人者,归发现人,其余部分悉数归财政部门。管理机关或个人将其所存而应归公之物资交出者,可按本机关实际情况发给一部以解决其困难。五、挪用动支之粮款,均应限期清理,并严格今后金库仓库制度。非有正式手续,不得支出。各级领导同志须亲自负责,并有重点的组织检查。对严重的地区应组织强有力的检查组,由负责同志带领检查。检查清理中,应发扬干部自觉性,对廉洁奉公坚守制度的同志予以表扬奖励。对某些破坏制度的同志应着重教育其改正,并能在今后艰苦斗争环境中坚持制度,遵守制度。经过告诫不改者,则必给予应有处分。目的在健全今后的各种现行财政制度,重申我们制度的严肃性及纪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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