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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区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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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2-12
第2版()
专栏:

  华北区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条例
华北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一月十四日公布
第一条 凡本解放区之革命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革命人员。包括脱离生产之地方系统的干部警卫队员公安队员及勤杂人员在内),其因革命伤亡者,均依本条例之规定享受褒恤。
第二条 革命人员因参战或对敌斗争或被敌杀害(包括被俘不屈,被特务暗杀等)而致伤亡者,按下列规定给予抚恤:
(一)光荣牺牲者给予烈士称号。其家属称烈属。发给其家属以“革命牺牲人员家属光荣纪念证”。棺葬费在平原地得在不超过小米五百市斤到六百市斤,在山西得在不超过小米四百市斤至五百市斤内实报实销。并得按左列规定发给其家属抚恤费(领取顺序与革命军人烈属同。):
一、县长级及相当县长级以上之干部发给小米一千市斤。
二、县科长、区长级及相当县科长、区长级以下之干部发给小米八百市斤。
三、警卫队员、公安队员及勤杂人员发给小米六百市斤。
(二)光荣负伤致成残废者,得按照“华北区荣誉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在职者发给“革命人员荣誉证”,退职者发给“荣誉革命人员抚恤证”。并得援照“华北区荣誉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享受抚恤。
第三条 革命人员因公负伤或积劳病故,按下列规定给予抚恤或优待:
(一)因公牺牲者除棺葬费仍照本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发给外,其家属抚恤费按以下数目发给:
一、县长级以上干部小米七百五十市斤。
二、县科长、区长级以下干部小米六百市斤。
三、警卫队员、公安队员及勤杂人员小米四百五十市斤。
(二)因公负伤致成残废者,亦得按“华北区荣誉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人员优待证”。援照“华北区荣誉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发给优待金。
第四条 革命人员因参战或因公负伤得送公立医院免费治疗;不能送公立医院者,由所在机关(区级由县决定),视共伤势轻重,酌给小米三十市斤以上一百五十市斤以下之疗养费。疗养期间,生活费均照常发给。
第五条 因参战或因公伤亡之革命人员,其事迹特别英烈足资楷模或斗争历史较长,有特殊功绩者,除分别依本条例第二、第三、第四条之规定抚恤外,并得酌量情形予以下列之奖励或褒扬:
(一)传令嘉奖。
(二)颂发奖状。
(三)立传褒扬。
第六条 革命人员的伤亡褒恤应由各该机关填具“革命人员伤亡报请褒恤表”,残废者并须附具医院之残废证明书,报请县级以上政府审核批准后,分别发给证书,进行抚恤优待(县级以下由县政府办理)。
第七条 凡属于企业性质之机关工厂,其已有劳动保护之规定者即不得援用本条例。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前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及所属各级政府所颁政民工作人员伤亡褒抚条例均即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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