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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容许西德政府包庇纳粹战争罪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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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5-03-25
第5版()
专栏:

不能容许西德政府包庇纳粹战争罪犯
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 梅汝璈
西德政府于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五日决定:自一九六五年五月八日(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二十年)起,对一切尚未追诉的纳粹战犯,不论他们已经犯有多大罪行,将不进行任何追诉,而听任他们逍遥法外。
西德政府的这一荒谬决定遭到了我国政府和社会主义各国的严重抗议,并激起了一切正直人们的无比愤慨。他们一致指出:西德政府的这一行动是对上次大战中希特勒匪帮血腥罪行的千百万牺牲者的污辱,同时也是对美帝国主义和西德反动派扶植下的西德军国主义和复仇主义的鼓舞。无论就法律上或道义上来说,这个行动都是站不住脚的。毫无疑问,它是对人类尊严和法律正义的一次不可容忍的挑衅。
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特别是作为一个参加过对甲级战犯国际审判的成员,我对西德政府的这个决定尤其感到震惊和愤慨。
西德政府这个决定的唯一“根据”是一八七一年颁布的德国刑事法典中的一项规定,依照此项规定,国家对刑事犯的追诉权至多不得超过二十年。这是一般所谓“刑事时效”的原则,在各国国内的刑事法规中几乎是都有的。
但是,一国关于“刑事时效”的规定只能适用于国内普通刑事犯而不能适用于国际战争罪犯,因为两者之间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这是稍具法律常识者都懂得的。战争罪行是在国际战争中违反国际法规和惯例而对世界人民所犯下的罪行,性质是非常严重的。依照纽伦堡和东京两个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举凡侵略他国的领土、奴役他国的人民、毁灭他国的城乡、灭绝整个的民族或种族以及大规模地屠杀或虐待战争俘虏、人质和和平居民之类的残酷暴行都属于战争罪行。这种罪行同国内平时杀伤他人身体、窃盗他人财物或诽谤他人名誉之类的普通刑事犯罪是不能等量齐观,同日而语的。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纳粹德国战犯们对欧洲人民,犹如法西斯日本战犯对中国和亚洲人民一样,其所犯下的滔天罪行是数不尽、说不完的,其残酷程度是骇人听闻、史无前例的。举例来说,关于纳粹战犯消灭犹太人种的罪行,纽伦堡国际法庭判决书中有过这样一段惊人的记载:“本法庭也收到了关于被囚者在被消灭以前或以后的处理的证据。证据表明,在杀死以前,被害妇女的头发被剪了下来,运至德国作制造垫子之用。被囚者的衣服、金钱和贵重物品也被搜去,并送至相应的机构处理。囚者被灭以后,金牙和补牙的金料从尸体的头部取出,送至德国银行”。“尸体焚毁以后,灰烬用作肥料;在某些情形,曾经试图利用被害人身体上的脂肪作为商业上制造肥皂的原料。此外还有特别的小队旅行欧洲各地,寻觅犹太人,以便加以‘最后解决’。德国派遣代表团到当时被它奴役的国家如匈牙利和保加利亚,安排运送犹太人到死亡营的事情,现在已经知道,到一九四四年底,从匈牙利运出的四十万名犹太人在奥斯威辛被杀害。也有证据证明,从罗马尼亚的一部分地区搜出了十一万名犹太人,以便把他们‘干掉’。经希特勒指定负责这一计划的阿道夫·埃西曼估计,奉行这种政策的结果,被杀死的犹太人有六百万,其中有四百万是在消灭人的机构中被弄死的。”
纳粹战犯这种灭绝人性的野蛮罪行绝不是个别的或者少数的。据不完全的统计,在大战期间,在希特勒匪帮军事占领区内被纳粹战犯杀害的无辜居民便在一千二百万人以上,被押运到德国去从事奴隶劳役的在五百万人以上。仅在一个苏联加盟共和国,白俄罗斯,便有二百二十多万战俘和和平居民被杀害,三十八万被虏运到德国去服劳役。至于在欧洲的犹太人,他们几乎三分之二以上都被纳粹战犯消灭掉了。这是何等规模的滔天罪行!在《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里,在鲁塞尔的《卐字旗下的灾祸》(又名《纳粹战争罪行录》)里,我们可以看见对纳粹各种残酷暴行连篇累牍地描述,读了不但使人心惊肉跳、不寒而悚,而且使人肝胆俱裂、义愤填胸!
所以,对犯有这种令人发指的残酷罪行的战犯,人们是绝对不能把他们和国内普通刑事犯同样看待的。如所周知,关于惩处这类战争罪犯的法律原则,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过纽伦堡和远东两个国际法庭的审判以及一九四六年联合国大会与会国的一致决议“确认”两个法庭的宪章和判决为现行国际法准则之后,已经是非常肯定和明确了。毫无疑问,这两个法庭的宪章和判决就是现代公认的关于惩处战犯的国际法。但是,在两个法庭的宪章里或是判决里,人们却找不出一句话或一个字承认对战犯的追诉权是会因时效而消灭的。很显然,国际法是否认对战犯的追诉受任何时效的限制的。
由此可见,西德政府企图把一八七一年国内刑法典中关于时效的规定适用于对战犯的追诉非但混淆了刑事法则中战争罪犯和普通罪犯的根本区别,而且是完全违反国际法的共同准则的。在这里,我们还要着重指出:西德宪法中还有一项规定说“国际法共同准则的执行……得优先于各种法律的执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由此看来,西德政府这一荒谬举动不但违反了国际法,而且也违反了它自己的宪法。这不能不认为是一个严重的非法行为。
从国际条约和国际义务的角度去观察,西德政府的这一非法行为的严重性,便更加明显。
条约必须信守,国际义务必须履行,这是国际法和国际交往中公认的并且必须共守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战败后的德国接受了一系列的同盟国的文件,这些文件对西德政府当然是有拘束力的。忠实履行这些文件中的规定是德国的不可逃避的国际义务。这些文件的主要内容之一便是要严惩纳粹战犯。在这里,我不打算多事罗列,仅举几个比较重要的为例:
一、一九四二年一月十三日法、比、荷、捷等九国的“伦敦宣言”。宣言第(三)项规定“作战主要目的之一为通过有组织的司法途径,对一切犯有〔残害平民〕罪行的人犯加以惩罚,无论他们是这些罪行中的发令者、执行者、或以任何方式的参预者”。
二、一九四三年十月三十日莫斯科外长会议“关于德国暴行的宣言”。宣言代表包括中国在内的三十二个联合国家的利益,严重宣告:对于战争罪犯“必定要追赶他们到海角天涯,将他们交给控诉他们的人,俾使正义得以伸张。”
三、一九四五年六月五日苏、英、美、法四国代表全体联合国家签发的“关于击败德国并在德国承担最高权力的宣言”。宣言说“由于德国的彻底被击败和无条件投降,盟国代表根据四国政府承担的最高权力,宣布下列德国必须遵守的要求”。要求的第十一条(甲)项是:“经盟国代表指名的主要纳粹首领,以及盟国代表随时指名的或根据其级别、官职或职务而指定的有嫌疑曾经犯有或命令或鼓励战争罪行或类似罪行的一切人员,将加以逮捕并押送给盟国代表。”
四、一九四五年八月二日苏、英、美三国“柏林会议议定书”(亦称“波茨坦协定”或“波茨坦会议公报”)。其中“关于处置德国之政治及经济原则”第五项规定:“战争罪犯及参加策划或实施纳粹之事业,致使结果造成暴行或战争罪行之人物,必须加以逮捕及交付审判。”
——以上这些文件都是德国因投降而接受了的国际文件。文件上关于逮捕和惩处一切纳粹战犯的条款对德国都是有拘束力的。
此外,更值得提到的便是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关于对德国的某些补充要求的协定”和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管制德国委员会关于惩处纳粹战犯的“第十号法律”。在这两件文件以及上述的那些文件中,我们所看见的都是纳粹战犯必须予以逮捕和惩处,而看不到有任何一字一句是说到逮捕和惩处是有限期的。
综合以上各国际文件看来,西德政府在惩处纳粹战犯方面有不可逃避的国际义务,而西德政府要以援用国内法的条文去规避这种国际义务,使一切尚未归案法办的纳粹战犯得以逍遥法外则是根本违反国际法上公认的基本准则的行为。
我们还必须指出,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了完全正确的态度。它不仅已经判处了在数量上两倍于西德所判处的纳粹战犯,而且在一九六四年九月一日,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人民议院又通过了关于惩办纳粹战犯的法令,该法令肯定,按照国际法,纳粹战犯不管他们犯罪的时间过了多久,对他们所犯的罪行不能逍遥法外,即使他们尚未落入法网。不仅如此,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人民议院还呼吁各国起来共同谴责和制止西德的这种庇护纳粹战犯的非法行为。
说到“尚未落入法网”的纳粹战犯,由于美英等占领当局的庇护,在西德隐藏的人数无疑是众多的。无数的材料表明,纳粹战犯不但遍布于西德民间,而且在稍加伪装和掩饰之后,他们在联邦政府、国防军、警察局、法院、检察署等重要机关担任高级职位的比比皆是。倘若对西德政府这次的非法行为不予制止而听任那些成千成万双手染满了人民鲜血的纳粹凶手从此逍遥法外,胡作非为,这不啻为西德军国主义和复仇主义火上添油。这是欧洲人民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所绝对不能容许的。
最近,慑于世界各国人民的强烈反对,在西德议会中有人提出将对纳粹罪犯追诉的所谓二十年“时效”期限的起算日期推迟几年或将这一“时效”期限延长十年,来相应延长一下对纳粹罪犯的追诉时间,企图以此暂时缓和世界人民的愤怒情绪。必须指出,这种把对纳粹罪犯的追诉期限稍加延长的手法,其实质仍然是要为纳粹罪犯开脱法网,还是要遭到全世界人民的强烈反对的。
最后,我还必须警告美英法三国当局:在对德和约没有正式缔结之前,你们作为管制西德的最高权力当局,对所有参加对德作战国家是负有一定的直接的义务的,而彻底惩办纳粹战犯和清除军国主义的势力便是这种义务中最重要的一个。这是战时和战后许多国际文件所明确规定的,没有丝毫规避或曲解之余地。因此,作为对德战胜国之一,中国有不可争辩的权利和义务责成你们对西德政府这个极其危险和触犯众怒的严重非法行为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中国虽然于一九五五年宣布了结束中德之间战争状态的命令,但是,正如那个命令中所说的,这“并不改变德国的国际义务”,也“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有关德国的国际协定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我们坚决要求西德政府和美英法三国当局履行它们的国际义务,从速放弃这一与国际义务完全抵触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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