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5阅读
  • 0回复

一九五九年第十号法西斯法令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5-04-06
第4版()
专栏:国际知识

一九五九年第十号法西斯法令
为了残暴镇压南越人民的斗争,美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吴庭艳傀儡政权,在一九五九年五月六日颁布了第十号法令,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法西斯法令。
根据这个法令,南越傀儡政权在西贡、邦美蜀和顺化等地设立“特别军事法庭”,直属于南越傀儡政权的国防部,法庭的人员由吴庭艳集团的军官充任。特别军事法庭对“被告”无需进行审讯和查究,只要南越傀儡政权的正、副国防部长下令,就可把“犯罪者”处死;由特别军事法庭判决的“犯人”没有任何上诉权利。
法令规定,设立特别军事法庭的目的是为了惩办“具有破坏目的”或“侵犯安全”的“罪犯”,“不管已犯或即将违犯的犯法者都要受到惩处”。
这个法令还规定,对“犯人”的刑罚只有两种:死刑和无期苦役;已被判刑的“犯人”不能减刑。
美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制定第十号法令是明目张胆地破坏日内瓦协议的行为。根据一九五四年签定的关于恢复印度支那和平的日内瓦协议第十四条丙款规定:不得对任何人和团体因其在战时的活动而“加以任何报复和歧视”,必须“保障其民主自由”。但根据第十号法令所设置的特别军事法庭,可以毫无根据地、随时随地对越南南方前抗战人员和和平居民进行逮捕、审判,并可用莫须有的罪名就地处死或判终身服劳役。
一九五九年第十号法西斯法令颁布后,美国刽子手及其仆从利用这个法令残杀和拘禁了数以十万计的越南南方爱国者。美帝国主义及其傀儡政权在南越的恐怖统治比希特勒的法西斯政权或中世纪的黑暗统治还要残暴。(德文)
编者注:有些读者对越南南方民族解放阵线中央委员会三月二十二日声明中提到的“垦荒区”、“稠密区”、“战略村”、“檀香山”和“一九五九年第十号法西斯法令”等名词,提出询问。现分别加以注释。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