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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通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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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5-05-14
第6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通告
一切机关团体和出版部门绘制各种地图,应一律按照我国同缅甸、尼泊尔、蒙古、巴基斯坦、阿富汗等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或边界协定的有关规定,标绘边界线
新华社十三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通告,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通告
近几年来,我国先后同缅甸联邦、尼泊尔王国、蒙古人民共和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阿富汗王国等邻国,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本着平等协商和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友好谈判,解决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边界问题,划定了我国同这些国家间的边界线,并分别签订了相应的边界条约或边界协定。我国一切机关、团体和出版部门绘制的各种地图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同这些国家间的边界线,应一律按照上述条约或协定的有关规定标绘。
一九六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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