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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家经济的助手作用 东北普设农民供销合作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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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3-05
第3版()
专栏:

  加强国家经济的助手作用
东北普设农民供销合作社
【新华社沈阳一日电】农业的和手工业的供销合作社,只应该在个体农民中及独立的与家庭劳动的手工业者中建立。在工人、市民及其他劳动人民中,则应该建立消费合作社。最近在黑龙江、松江、吉林等省部分地区已建立了一些农民供销合作社,一方面帮助国家贸易机关购买粮食,另一方面替农民销售多余食粮及副业生产品,并为其换取生产资料和其他生活资料。这种措施的结果将使国家经济实现对于农民小商品经济的领导,使部分农民得以免除商人的中间剥削。全东北去年产粮食一千二百多万吨,除交纳公粮和留下口粮以外,农民还有很大一部分余粮需要出卖,以换取各种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特别是因为春耕即将开始,此种需要更为迫切。而国家贸易机关则需要替国家购买大批粮食以作供给前线、工厂和城市之用。各地农民供销合作社即在此情况下迅速建立和发展起来。黑龙江的泰安、克山、海伦等七县不到一个月就新建立起合作社六十八处。泰安县合作社、贸易公司与村合作社订立契约之购粮额已达四十五万公斤。该县有九个区合作社先向贸易公司赊布、盐及其他农家用品,赊的货物按价折成粮食,订立契约按期交粮。该县贸易公司为扶助合作社发展,不论收买合作社的农民副业产品或粮食及卖给合作社货物,都按订价给合作社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利润。松江省巴彦县三十二个合作社中,通过购粮成立起来的差不多占三分之一。这些农民合作社成立时,先由国营粮食公司借给物资,供给农民布匹、食盐、食油等日用品。农民看到合作社东西便宜,购买方便,就纷纷到合作社以粮食交换。这些合作社已逐渐成为国营商店的有力助手。在吉林省蛟河县的合作社中,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效果。该县王家岗区合作社在各村设立收粮仓库,派车到各村运粮,使有些没有车马的农民不致因为无力运输而感受困难。农民在自己村里就能把粮食向合作社的收粮仓库换成布、盐等东西,感到非常满意。因此,该区合作社购到的粮食最多,并且还在购粮工作中发展了两个村合作社。另一种做法的拉法区合作社则从单纯营利观点出发,购粮时既不管运送也不管收粮,让农民自己往返四五十里到县贸易局去送粮食。合作社只是两边写字据,从中取利。结果不但农民吃亏,合作社购粮计划没有完成,也不为群众所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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