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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人民政府规定 还乡人员登记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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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3-18
第1版()
专栏:

  华北人民政府规定
 还乡人员登记管理办法
【本报讯】华北人民政府于三月七日指示各级政府,对平津等城市解放后的离城还乡人员(其中有学生、职员、难民、公教人员、逃亡地主及散兵游勇遣散的俘虏等)宜分别予以处理,以维持社会秩序。指示中称:凡遵守人民政府法令,安心生产度日者,政府当予保护。而贫苦劳动者及愿为人民服务的青年学生,并可予以帮助。至蒋匪特务分子趁机混入,仍图继续进行破坏活动者,则应严加惩处。为此特规定还乡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如下:一、凡还乡人员须于到达原籍村乡后,十日内经村乡(城关)人民政府介绍,向所属区政府履行登记。二、还乡人员中之特务分子、国民党、三青团等反动组织区级以上干部,除履行第一条之登记外,并须经区政府介绍,向所属县公安局登记。并声明自登记之后与原属反动组织完全脱离关系,悔过自新,切实遵守人民政府法令,安心生产度日。三、为第二条登记之还乡人员,须将其持有反动组织各项证件、文件、武器弹药及其它一切违禁品,全部缴出,其有隐匿他处或移交他人者应据实报告以凭查寻。四、凡还乡人员,依限登记。忠实履行前三条之规定者,其中一般人员,政府当予保护;如为第二条之还乡人员,亦可根据具体情况从宽处理。五、凡还乡人员,违犯第一条至第三条之规定者,一经查明,均按实际情况,依法严惩不贷。六、各界人民对违犯第一条至第三条之还乡人员,均有检举之责任,经查明属实者,当酌予检举人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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