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7阅读
  • 0回复

新运会亚洲委员会工作条例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5-09-26
第3版()
专栏:

新运会亚洲委员会工作条例
新华社二十五日讯 新运会亚洲委员会今天举行的成立大会上全体代表通过的新兴力量运动会亚洲委员会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新兴力量运动会亚洲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九六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第一章 总 则
(一)新兴力量运动会亚洲委员会是新兴力量运动会联合会领导下的亚洲新运会运动的协调机构。
(二)新兴力量运动会亚洲委员会根据新兴力量运动会联合会章程的原则,在亚洲积极宣传新运会的理想和推广新运会运动。
第二章 职 责
新兴力量运动会亚洲委员会的职责是:
1、在亚洲地区贯彻并督促执行新兴力量运动会联合会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2、按照新兴力量运动会联合会的章程精神确保亚洲新兴力量运动会的顺利进行;
3、倡导和推动亚洲新兴力量国家之间的体育交流和合作;
4、赞助和支持在亚洲地区举行的符合新运会理想的国际运动会和国际比赛;
5、促进、加强和巩固亚洲新兴力量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一)凡新兴力量运动会联合会亚洲会员均为新运会亚洲委员会成员。凡赞成本工作条例的亚洲地区非新运会会员国家,亦可参加本委员会所组织或指导下进行的比赛,并可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本委员会的有关会议。
(二)新运会亚洲委员会的最高机关是全体代表大会。
(三)新运会亚洲委员会的执行机关是执行委员会。在全体代表会议闭幕期间,执行委员会负责领导亚洲委员会的工作。执行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主席一人
2、副主席至少二人
3、秘书长兼司库一人
4、一定数额的委员
(四)执行委员会由亚洲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
(五)秘书长兼司库由主席提名,由全体会议任命。主席与秘书长兼司库应属同一个国家,以利工作。
(六)由主席和秘书长兼司库负责新运会亚洲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会 议
(一)新运会亚洲委员会全体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开会通知和会议议程须分别于会前四个月和会前两个月寄给各会员。提交全体会议的提案在一般情况下须于会前三个月寄达执行委员会秘书长兼司库。
(二)新运会亚洲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
(三)在征询副主席意见后,主席可召集临时执委会会议。经执委会同意,可召集临时全体会议。
(四)在一切会议上,均应贯彻协商一致的精神。
第五章 比 赛
(一)亚洲新运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由新运会亚洲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比赛项目、地点和时间。
(二)新运会亚洲委员会鼓励在亚洲各国之间举办单项比赛和邀请赛,加强体育来往。
第六章 财 政
新运会亚洲委员会的日常行政经费的来源是各会员组织的自愿捐献。本委员会组织的某些活动的经费,必要时可申请新运会联合会给予支援。
第七章 其 它
(一)本条例经全体会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二)修改本条例的决定,须经全体会议一致通过。
(三)本条例未规定的事项,均按新运会联合会宪章和精神办理。
(四)本条例以英文和法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