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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辩证观点处理国家和企业的财务关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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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5-11-08
第6版()
专栏:

用辩证观点处理国家和企业的财务关系
柴砚
财务是管钱的,是处理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的。国家和国营企业的财务关系问题,也就是如何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的问题。国家负责组织整个国民经济的活动,国营企业则是在国家集中领导下的基层生产单位。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在根本上是统一的,但同时又经常发生矛盾。怎样在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运用辩证唯物论的观点和方法,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关系,正确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到既支持地方、部门和企业采取各种挖掘潜力的措施,更好地发展生产;又有利于巩固全民所有制,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历来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现在,让我们就下列几个问题,来谈谈正确处理国家和国营企业的财务关系。
集权与分权
在生产建设新高潮中,对于财务关系的处理,应当有利于生产的不断高涨。但是,在财务上,怎样才能既支持企业的生产,又有利于以全国为一盘棋,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呢?这就不能笼统地说只有放权,或是不放权。
企业发展生产,挖掘生产潜力,要发动广大群众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要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在财务上,支持群众性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就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对于利用废料和旧料,或者利用原来的积压物资,花钱不多的项目,应当允许企业从生产成本中自行开支。这样,就便于企业因事、因地制宜及时处理,免得层层报批,费时误事。有些措施项目较大,但只是企业装备的局部改良,不涉及整个企业或者整个车间的整体技术改造,不影响生产力的全局规划。对于这些项目,在财务关系的处理上,就需要由国家在财政预算上安排一定数额的技术组织措施费等资金,分配给各地方、各部门,由各地方、各部门再分配给企业安排使用或者给予小型组织技术措施贷款。这样,可以使国家能够根据财力物力的可能进行综合平衡,也能使各地方、各部门和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安排使用。此外,还有些更大的措施项目,涉及到整个企业或者整个车间的整体技术改造,这是关系到国家的生产力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安排和综合平衡问题,是全局性问题,在财务关系的处理上,就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拨付资金。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允许企业从生产成本中自行开支、从“四项费用”中开支和通过基本建设投资拨款,都是对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的支持;但是,不同情况要有不同的处理权限和办法,才能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在财务上的权责关系。
有利于生产发展的事情,在财务管理上必须促进。但是,既不能认为放权才是促进,也不能认为集权才是促进。如果为了促进生产高潮,对于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发展生产所需要的资金,都允许从成本中开支,企业增添机器设备乃至进行整体技术改造,都可以自己放手去办,不需要有计划地进行综合平衡,就会走向事情的反面。因为,这样做从个别企业的角度看,好象是促进了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发展了生产,但是,企业的成本开支就没有范围了,企业就可以任意支配应当上交给国家的积累,国家就不能有计划地集中和分配资金了。这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是不利的,对于全局的技术改造和生产发展是不利的,对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也是不利的。可见,企业要有一定的财权,但不能走向只要分权不要集权的极端。
在财务关系上,把某些权限集中在国家手里,有利于以全国为一盘棋,有计划地进行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有计划地发展生产。所以,对于那些项目大,需要投资多的技术改造措施,要纳入国家计划综合平衡的轨道。但是,如果不分项目大小,花钱多少,一律要纳入国家统一计划,只强调集权,没有分权,又不利于企业因地、因事制宜地及时解决一些小型零星项目的资金需要,不利于促进生产高潮。
正确处理国家和国营企业的财务关系,应当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大权独揽,小权分散”的原则,做到该集权的集权,该分权的分权。凡是关系到巩固全民所有制和保证国家统一计划的大权,必须由国家集中掌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计划经济,才能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凡是便于企业厉行经济核算,因地制宜发展生产的小权,就应当交给地方、部门和企业分级管理。只有这样,才有利于调动企业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发展生产,完成国家的统一计划。大权独揽和小权分散是既矛盾又统一的。只要处理得正确,就能够在共同保证有计划地,多快好省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前提下,使两者统一起来,做到统而不死,活而不乱。
普遍原则与特殊情况
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用坏了要修理,报废了要更新,修理和更新的界限,在一般情况下是清清楚楚容易划分的。修理与更新在性质上根本不同,作用也不一样,国家规定修理费用和更新费用要分别由修理基金和更新基金这两条渠道来供应,相互间不许挪用。这是根据多数企业的共同情况而规定的普遍原则,在实践中是行得通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固定资产的修理和更新,却又有难以截然划分的情况。例如,铁道部门的枕木、钢轨,是通过逐段替换的形式来实现整体更新的。化工行业中的管道,因为生产中的腐蚀性大,必须根据腐蚀的状况,经常进行局部检修替换,从而也逐步实现了整体更新。这种特殊情况和普遍原则之间就产生了矛盾。如果拿普遍原则硬套,不许这样的企业在修理基金中,开支这种性质的局部更新费用,势必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对于这种特殊情况,只有因地制宜地灵活处理,才有利于生产。
在企业的劳动手段怎样划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问题上,也存在着普遍原则和特殊情况的矛盾。按照国家规定,企业的劳动手段单位价值在五百元(或二百元)以上,同时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做为固定资产来管理,购置固定资产必须由国家拨款解决;使用年限不足一年或单位价值不足五百元(或二百元)的劳动手段,作为低值及易耗品,可以由企业从成本中开支。这也是根据一般情况规定的普遍原则。但是,在执行中,还必须根据特殊情况,规定灵活的处理办法,例如,煤矿、铁矿、有色金属矿中使用的矿车,冶金企业中使用的轧辊,小型电动机等等,由于经常需要更替,价值虽然高于五百元,仍然应当作为低值及易耗品由企业自行在成本中开支,才有利于企业组织生产;与此相反,被服厂使用的缝纫机,是生产的主要设备,价值虽低,如果允许被服厂自行从成本中开支,就等于被服厂可以自行扩大生产规模,因此,对被服厂用的缝纫机又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普遍原则是为着解决大多数企业财务活动中的共同性问题而制定的,目的在于具体执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这个基本原则,使企业的财务活动有一个共同遵循的规范。但是,普遍性是寓于特殊性之中的。各个企业除了有它共性的一面以外,又有各自的特殊情况,对于这种特殊情况,就不能把普遍原则当做僵死的条文来硬套,而必须以普遍原则的精神为指导,因地、因时制宜地做出恰当的处理。当然在注意特殊情况时,也不能片面地加以夸大,甚至把普遍原则的精神也弃置不顾。房子坏了要修理,而有些企业甚至把旧厂房拆除重建、推倒重来的费用,也作为大修理支出,这就根本否定了修理与更新的原则界限,妨碍国家统一计划的贯彻。
正确的态度应当是既要坚持普遍原则,又要以普遍原则的精神为指导,按照企业的特殊情况,作必要的灵活处理,同时,还要从深入分析特殊情况入手,找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东西来丰富和发展普遍原则,使我们对国家和企业财务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作出更好的处理。
财力与财权
处理国家和企业的财务关系,既要考虑到财权的安排,又要考虑到财力的安排。从一个国营企业来说,财力表明它有多少资金可以用于发展生产,财权表明它有多大权限,能在什么范围内灵活运用国家拨给它的资金。财力的安排,是要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而变化的;财权的划分,则由全民所有制的生产关系所决定,大权、小权有着基本的界限,不能任意超越。
财力和财权是两回事,但又有紧密联系。人们有时会遇到这样的事情:国家每年拨给企业发展生产的资金为数不少,花不了,但是,这些资金都指定了项目,指定了用途,企业有时发生一些生产上迫切要办的事情,办了后对生产发展有很大好处,却没有相应的资金,办不起来。所以,给了资金,并不等于解决了国家和企业在财务上的权责关系问题,如果笔笔资金都指定用途,项目之间不能调剂,企业有财力,却没有机动的财权。与此相反,如果划定了企业机动处理的财权,可是拨给企业的这项机动灵活运用的资金却寥寥无几,企业生产上迫切要办的事情也还是办不起来。所以,企业的财权又还是要通过相应的财力体现出来,权很大而钱很少,企业机动处理的财权也还是很小的。
财力和财权有紧密的联系,能不能设想把国营企业的财力和财权一致起来呢?不能。对于资本主义制度来说,资本主义企业的全部财产都是资本家私有的,有多少资金都可以由资本家全权处理。现在,我们是社会主义制度,国民经济是有计划发展的,国营企业不是自己财产的私有者,企业对于国家拨给的资金只能在国家规定的制度范围以内,为完成国家计划任务来使用。如果允许企业有多少资金,就有多大的自由支配权,那就根本否定了国家的统一计划、集中领导,根本否定了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所以,国家只能给企业以一定的机动处理的财权。这就是,发展生产的资金,涉及到全局平衡的,还是要指定项目,指定用途,这是国民经济的有计划发展所必需的。同时,项目有大小,资金有多寡,各个企业生产发展过程中需要的资金又是千头万绪,情况十分复杂,不可能全都在计划上安排得妥妥贴贴,给企业以一定的机动处理的财权,才便于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解决生产急需,挖掘生产潜力,更好地完成国家的统一计划。
给企业以必要的机动财权,又必须给予一定的资金。否则,只给财权,而没有相当的财力,财权也无从实现。国家是通过各地方、各部门和国营企业发生财务关系的。在国家、地方、部门、企业之间,层层都有着财力和财权的关系问题要处理。在各地方、各部门来说,也都有着地方、部门范围内的平衡的问题,都有着保证地方、部门范围内的重点的问题。所以,国家安排了多大的机动财力,不等于企业就有了多大的机动财力。有一部分机动财力,由地方、部门作了安排,在地方、部门是机动,到企业就不能机动了。所以,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财务关系,还要看到层层都有需要,层层都应当有些机动,从而正确处理地方、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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