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9阅读
  • 0回复

津市统一使用新币 限期停止伪币流通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2-02
第1版()
专栏:

  津市统一使用新币
 限期停止伪币流通
【新华社天津二十八日电】人民解放军天津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为澄清津市金融,统一津市货币,规定市内一切公私会计及交易计价,均以中国人民银行所发行之钞票为计算单位,并暂准冀南银行及东北银行发行之钞票按法定比价流通。过去国民党反动政府所发行之一切非法货币(包括金圆券、东北流通券等),限于二月四日以前停止流通。但为照顾商民困难,凡持有伪金圆券在十万元以上者,准持向海关或工商局办理登记,携运出境,换回物资;在十万元以下者,准持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申请登记,开给敌币携带证,携运出境,换回物资;如商民以自行换运困难,得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牌价兑换本币。凡工厂职工、农民、学生、教职员及贫苦市民持有伪金圆券在五百元以下者,可向银行以优待比价兑换本币。对于外国货币,该会规定:严禁一切外国货币在市面计价流通,或私相买卖。凡商民持有外国货币者,统限于本月三十一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按牌价兑换本币。又规定对于一切金银及银币,允许人民持有,但不得携带出境、计价流通或私相买卖,其自愿出售者,限向中国人民银行兑换。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