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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问题的讨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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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5-12-17
第5版()
专栏:学术动态

  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问题的讨论
近两年来,我国经济学界对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问题,继续有所讨论。
在讨论中,多数人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商品生产,但对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原因、性质、范围及其发展趋势等问题,则有多种不同的见解。
田光在《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产品经济”的辩证发展》一文中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中既有商品经济,又有产品经济。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商品经济的主要基础是两种形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之间,既存在着社会分工,又存在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界限。因此,集体所有制农庄必然要发展为了同全民所有制经济,以及其它集体所有制农庄进行交换而生产的商品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必然要部分地存在着为了同集体所有制交换而生产的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还产生了一种质上全新的经济形式,这就是产品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由于都属于同一个生产资料公有者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们一方面和商品经济不同,生产资料从一个企业转移到另一个企业不改变所有者,另一方面,生产资料从一个企业转移到另一个企业要经过流通和交换,这种经济形式是社会主义产品经济而不是商品经济。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国家与职工之间的同按劳分配相联系的消费品的转移,和企业之间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不同,但是职工消费品个人所有制是被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决定的,是在同一个生产资料所有者内部发生的,因此国家转移给职工的消费品不是商品,而是社会主义产品,这种转移是统一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形式。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随着从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将转变为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商品经济将最终消失。(《经济研究》,一九六四年第一期)
余霖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一文中认为,商品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是使用价值,另一方面它是价值,它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物的统一。商品是这样一种产品,它不是为着自己使用,而是为着交换其它产品而被生产出来。任何产品都必须有使用价值,有了使用价值不一定会变成商品,只有当这种产品被当作用来交换自己所需要的使用价值的一种手段,也就是说,当作价值而被生产出来,当作价值而被互相交换的时候,它才成为商品。
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和产品的私有制是基本上消灭了。生产的目的是为满足社会需要,产品的生产和分配是由国家计划来规定,而不是由价值规律来自发地调节。因此,建筑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生产也就基本上跟着消灭了。那么,为什么社会主义社会还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呢?原因是社会主义社会在生产关系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客观条件,使劳动产品仍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两重属性。这些客观条件是:第一,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两种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因而就产生两个所有者之间的商品交换。这种商品交换只是比较完整意义上的商品交换,而不是绝对完整意义上的商品交换。第二,社会主义社会消费品的分配还采取按劳分配制度。劳动者“按等量劳动(为自己的劳动部分)领取等量产品”,是分配过程,而用货币报酬去交换消费品则是交换过程。第三,在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即在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内部,还存在着各国营企业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必要性。各国营企业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属于全民所有,当它们相互交换其产品的时候,所有者并没有改变。但是,由于每一个企业都是一个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都要计算盈亏;所以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就同两个所有者之间的交换一样,仍然必须采取一般商品交换所通行的原则,实行等价交换。在这样的情况下,国营企业的产品,从整个国家来看,是为满足国家和人民的需要而被生产出来,它们生产的是使用价值;但从各个企业来看,这些产品还必须当作价值,经过交换,它的使用价值才能得到实现。这就是说,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这些产品还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两重属性,因此还部分地包含着商品的性质。
目前还有一些同志,他们虽然承认社会主义社会还有商品,但是他们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是新型的商品,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商品,而不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残余,它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的性质已经完全不同。因此,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起作用的价值规律,也不同于在资本主义经济中起作用的价值规律,它已经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价值规律了。他们还说,这种价值规律只在生产过程中起作用,它在交换过程中间已经不起作用。这样的看法是错误的。商品原来是私有制度的产物,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最成熟的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同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它的性质仍然有相同的部分,只有局部的、一定程度上的差别,只产生了局部的、一定程度上的质变。到它原来的性质完全消失的时候,它就不再成为商品。不可能在资本主义商品以外,又出现一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所谓社会主义商品。
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所以它也是商品生产最高形式——资本主义生产的重要规律。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既然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残余,那末作为商品的规律——价值规律,自然同样也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不可能有什么社会主义性质的价值规律。这种价值规律不但在生产过程中起作用,在交换过程中同样要起作用。
在从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的整个过渡时期,商品交换在量的方面还可能有一些发展,但从质的方面来说,则正在逐渐消亡,正从商品逐步地过渡到非商品。
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同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究竟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呢?主要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是建筑在生产资料和产品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的。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生产资料和产品都归社会公有,我们就完全有可能摆脱自由竞争,通过国家计划来保持供求的平衡,保持价格的接近价值,避免上下摆动,因而可以保证国民经济经常稳定地向前发展。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还存在着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当然还要发生一定的作用;但支配着我们的经济活动的,决不是价值规律,而是由我们自己制定的经济计划。当然,我们的经济计划必须符合于客观的经济规律,其中也包含着价值规律;但我们已经有可能正确地运用价值规律来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而决不应当盲目地去接受价值规律的支配。(《新建设》,一九六五年第六期)
漆琪生在《怎样认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一文中认为,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制,还实行按劳分配制度,以及基层生产单位还必须独立地进行经济核算,因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还有商品存在,相当多数的社会产品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商品属性,但不能认为全部社会产品都是商品。他认为,有五种不同性质的商品交换,五种不同形式的商品。第一,全民所有制经济与集体所有制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的商品交换关系。第二,全民所有制内部各国营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是一种商品交换的形式与产品调拨的内容相结合的特殊交换关系。它所交换的物资,商品的属性极其微小。第三,国营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实质上是国家在职工之间分配消费品的关系,是以商品货币为形式,而以按劳分配为内容的特殊商品交换关系。第四,集体所有制经济相互之间的交换关系,双方都是不同生产资料和产品的所有者,所交换的物资,具有一定程度的商品属性。第五,农民和手工业者同职工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是明显的商品交换。
社会主义社会里存在着的各种商品,都是资本主义商品的残余形态,只是它在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下面,不可能保存原有的绝对完整意义的商品性质,发生了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的变化。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与一般资本主义商品之间,既有相同的共性,又有相异的特性。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在数量上将继续发展,但在性质上则日趋消亡,要通过发展才能使之消亡,二者是矛盾的对立和统一。(《文汇报》,一九六五年十月十四日)
蒋明在《价值规律与按比例发展规律、计划规律的相互关系》一文中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按比例发展仍然有着密切的联系,并起着极重要的作用:决定比例、调节比例与保证比例实现的作用,价值规律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与流通的一个重要调节者,它与资本主义社会价值规律所不同的,只是调节作用的形式,即社会主义社会是有计划的,资本主义社会是自发的。
(《学术月刊》,一九六四年第九期)
(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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