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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着哪个对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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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5-12-22
第6版()
专栏:

编者按:十月二十二日本报发表了《有关害虫防治的指导思想的一点商榷》一文,提出下列主要论点:“‘有机体与环境的统一’这一原理,只看到了有机体与环境的相对统一的一面,而忽略了有机体与环境之间的对立斗争的更主要的一面。”“把‘破坏有机体与环境的统一’作为害虫防治的主要方向,在思想上会削弱人在防治害虫中的积极作用。”一些读者来信来稿对此表示不同意见,下面发表的就是其中的两篇。
在教育着哪个对象?
在自然界,生物有机体与环境条件的矛盾统一是不能否认的。一定的生物适应于一定的环境条件,不同的环境里有不同的生物有机体。生物的形态构造与其生理机能是相适应的,各种生物的生活习性又与其各自的生活环境相适应(当然在上述的每一种适应过程的始终,都包含着矛盾和斗争)。利用改变环境条件的办法,破坏害虫与其环境条件的统一,达到消灭和减少害虫生长和繁殖的可能,确实是一种有效措施。如填平臭水坑,以防止蚊虫的发生和危害。拔除田间的苦买菜、车前和夏至草,以消灭和减少棉蚜的繁殖和危害。改良沿湖海的盐碱荒地,清除芦苇杂草,就能大大减少东亚飞蝗的群体危害,等等。所以我认为,在现阶段,利用改变和破坏害虫的环境条件的办法来防治害虫,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没有什么不可以的,并且确实还是一种预防性的好措施。
然而,原同志在他的《有关害虫防治的指导思想的一点商榷》一文里却说,把害虫防治的主要方向放在所谓破坏有机体与环境的统一上,不仅在理论上首先是不完全正确的,更重要的是这个提法是把人与害虫的斗争变成了环境与害虫的斗争,或是人只是通过改变环境来与害虫作斗争。他说,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有人甚至于把使用杀虫药剂也作为改变环境的作用来考虑。我认为原同志这种逻辑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一般人是不会把改造和拆堵连茅圈,不让猪吃到含有绦虫卵的粪便,来预防和减少绦虫对猪和人的危害的有效措施,解释为是连茅圈与绦虫的斗争,而不是人与绦虫的斗争,或人只是通过改造连茅圈的办法来与猪绦虫作斗争的。当然就更不会把利用槟榔等药物治疗绦虫病的方法,视为改变猪绦虫最终宿主——人体内之环境条件的作用来考虑问题了。
再者,原同志还提到“把破坏有机体与环境的统一”作为防治害虫的主要方向,在思想上会削弱人在防治害虫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上述理由,我认为这种担心也是不必要的。
原同志说:“改变环境来防治害虫是一个方法,但这并不是唯一的或者主要的方法。”我怀疑原同志是不是在“无的放矢”。因为据我所知,一般中学生物学和阐述达尔文主义基础的教科书上,农业基础课讲义和植物保护学讲义中,宣传农业科学知识的通俗读物中,对害虫防治方法的介绍,一般不外乎化学药剂喷洒、物理机械捕杀、保护害虫天敌的生物防除法和消灭害虫发生基地的改变环境条件的方法等四种。最多的达到五种,即增加对病株的拔除一项;最少的也有三种,有的没有生物防除法,有的没有物理防除法,也有不谈改变环境这一方法的。但没有一本书把“改变环境”的方法作为防治害虫的唯一的方法。因此,我不知道原同志这个结论在影射和教育着哪个对象。
至于是否可以把改变环境的办法作为防治害虫的方向或主要的方法,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要由何种作物的何种害虫、害虫的性状、害虫的生活史及其繁殖方法,害虫的危害季节及危害的严重性,作物的经济价值和药物的取得成本,以及劳力情况等来分析决定。
赵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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