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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培养荣军 成立华北荣军管委会 颁管理组织办法通令执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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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4-24
第1版()
专栏:

  华北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培养荣军
 成立华北荣军管委会
颁管理组织办法通令执行
【本报讯】华北人民政府为加强荣军工作的组织领导,更好的处理安置与培养教育荣军,根据“华北区荣誉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及目前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华北区各级荣军管理组织办法”,通令各级政府及各荣管机关执行。办法如下:
    华北区各级荣军管理组织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荣誉军人(以下简称荣军)工作的组织领导,更好的处理安置与培养教育荣军,兹根据“华北区荣誉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华北荣军管理委员会为荣军工作的协商研究机关,由华北中央局组织部部长、华北军区副司令员、司令部队列处处长、华北军区政治部主任(或副主任)组织部部长(或副部长)华北军区后勤司令部政委(或政治部主任)华北军区卫生部部长(或政委)华北人民政府民政部部长(或副部长)、荣军管理处处长等九人组成。各委员互推主任副主任各一人负召集开会之责,委员会每半年开例会一次,遇必要时得开临时会,委员会开会时,如委员本人不能出席时得派代表参加。华北荣军管理委员会的任务如左:(一)讨论研究荣军工作的政策方针及重大问题的决定。(二)解决与各部门有关之重大事宜。
第三条 华北人民政府民政部下成立华北荣军管理处。设处长一人副处长一人,下设组织教育科、荣抚科、总务科、医务所、假腿工厂等,其编制另附。华北荣军管理处根据政府的优荣政策方针及华北荣军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议建议政府之问题经政府已采纳者)执行以下任务:(一)处理与安置以下荣退军人。甲、华北人民政府驻地附近之军事医院出院后经华北军区批准不能继续在部队工作之荣军。乙、华北军区介绍之不能继续在部队工作之老弱残废人员。丙、外区直接介绍来华北人民政府之荣退军人。(二)了解华北区荣军工作情况贯彻优荣政策,加强与研究荣军的生产就业与教育等工作。(三)领导华北荣校。
第四条 华北荣军管理处得设华北荣校设校长一人政委一人下设组教科、生产科、总务科等;并得根据学员的多少及性质之不同设若干队,队设队长、指导员、文化教员等编制另定。荣校的任务为:(一)对可能作地方工作之荣军进行培养与训练。(二)培养既不能参加工作,又不能回家之荣军,学习政治文化与生产就业技能。(三)对不能工作亦不可能生产之外籍及本籍无家可归之重残荣军(特一等)进行教养。
第五条 行署级均成立荣军管理委员会,委员可参照华北荣军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由该地区之党政军机关各推出负责同志组织之,在上级总的优荣政策荣军工作方针和计划下研究讨论本地区荣军的计划与重大问题的决定,及解决与各部门有关之重大事宜。
第六条 各行署在民政处下均成立荣军管理局,设局长一人(必要时得由民政处副处长兼任)局下之组织机构可参照华北荣军管理处之组织酌情设置,编制另附,荣军管理局应根据政府的优荣政策方针及行署级荣军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执行以下任务:(一)贯彻执行上级荣军工作政策方针及本区行署荣军工作计划和决定。(二)处理安置住在本区医院出院后不能回部队之荣军(野战军在内)、住在本区部队(野战军在内)之年老病弱退伍军人,及外区直接介绍来本行署区之荣退军人。(三)检查与了解本区荣军工作情形。(四)掌握优荣政策加强与研究荣军的生产就业与教育等工作。(五)领导本区荣校。
第七条 各行署荣军管理局亦得设荣校,其组织可根据该地区之需要参照华北荣校之组织机构酌情设置。
第八条 专区级不成立荣退军人专管组织;可在专署民政科内设专管科员一人至二人专门负责协同分区政治部处理安置分区地方团队以下之荣退军人,检查了解各县荣军工作情形并兼管烈军工属的优抚工作。
第九条 县级亦不成立荣退军人专管组织,可在县府民政科内设专管科员或荣抚股,全县荣军(只计算荣军)在三百人以下者设专管科员一人或二人,在三百人以上且军属较多者可设股,人数由各地区酌情决定,其任务如下:(一)管理退伍荣军(荣干荣民工民兵在内)及退伍军人之安置与回家或安家后之组织生产与教育事项。(二)发放及造报荣军抚恤费荣誉金及荣退军人生产补助金。(三)检查了解全县各等荣军数字及区村荣军工作进行情形与搜集问题经常同上级汇报。(四)处理荣军之特殊问题。(五)烈军工属的优待抚恤事项。(六)年老病弱退职人员的安置事项。
第十条 区设优抚助理员一人,管理本区荣军及烈军工属的优抚生产和教育等工作,但优抚工作简单之区可不设优抚助理员,由民政助理员兼管,应否设置由县呈报专署核定。
第十一条 村级一般可在民政委员会下设优抚委员或在民政委员下设优抚干事,荣抚工作繁重之村并得专设优抚委员会或优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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