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7阅读
  • 0回复

中国人民解放军平津区卫戍司令部、防空司令部布告 卫布字第三号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4-24
第2版()
专栏:

  中国人民解放军平津区卫戍司令部、防空司令部布告
 卫布字第三号
南京国民党政府拒绝和平协定,继续其反革命战争,我长江前线人民解放军执行毛主席朱总司令之命令,已于二十一日胜利渡江。为防止国民党反动派对我后方城市进行空袭与破坏,保卫平津地区人民之生命财产及工商业建设与古都文化,本部奉命兼任平津区防空司令部,并直接负责北平市防空事宜。天津市则由天津市警备司令部兼任之,兹特公布防空办法如下:
第一条:全体军民紧急动员起来,自本日起开始防空设施。除部队有其特定之组织与任务外,市内之机关、工厂、学校和街统一由市防空委员会负责,建立各单位之防空组织,执行防空任务。
第二条:空袭警报信号之规定,分为四种:
甲、预备警报——接获敌机来袭情报,本市已有遭受空袭之顾虑时发出之。其信号为两长音。闻此信号时,军警应立即出动,按照本部规定,执行任务;市民除有组织的担负防空勤务者外,应即自行疏散,并按各单位之组织进行防空。
乙、紧急警报—敌机逼近市区时发出之。其信号为一长二短音。闻此信号时,军警均应迅速进入指定之防空警备位置。市民应迅速自行疏散完毕,进入防空隐蔽部;担负防空勤务者,应即准备执行勤务。
丙、临空警报—敌机已进入市空时发出之,其信号为连续短音。闻此信号时,迅即实行戒严,除执行勤务之军警许可通过,各机关、工厂、学校、和街担负勤务者得在各该单位执行任务外,一律停止行人,继绝交通,就地隐蔽卧下。
丁、解除警报——敌机逃逸,远离市空时发出之。其信号为一长音。闻此讯号时,即行解严,恢复交通。
第三条:防空期间之交通,除按平时交通规定执行外,为避免临时拥挤,妨碍防空疏散起见,特责成平津两市公安局划定若干街道为定向单行路。在戒严断绝交通时,电车应即就地停驶,汽车及其他各种车辆,一律停靠街道右侧。
第四条:夜间遭遇空袭时,在紧急警报发出后,除路灯外,立即实行灯火管制。在临空警报发出后,路灯亦一律熄灭。灯火管制应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条:按机关、工厂、学校、和街为单位应组织消防队、救护队、纠察队等,积极负责在各该单位住地内及时扑灭火灾、救护伤员、纠捕匪徒特务破坏分子,并向各主管部门报告或解送。
第六条:凡有违犯本部防空规定,特别是为敌机指示轰炸目标之奸细分子,或乘机盗窃、抢掠、纵火及进行其他各种反革命破坏活动者,负责警备任务之军警有权立即加以禁止逮捕或采取其他紧急之措置。
第七条:关于防空对空之具体实施办法,分别由军事系统及市防空委员会另行规定之。
 特此布告
                    卫戍司令                             聂荣臻
                       兼防空司令
                        政治委员 薄一波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