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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人民政府公布 华北区区外通邮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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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4-27
第2版()
专栏:

  华北人民政府公布
 华北区区外通邮暂行办法
【本报讯】华北人民政府四月二十五日公布华北区区外通邮暂行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利人民通邮,特制定本办法。凡华北区与区外之通邮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二条 通邮之业务范围,规定如左:甲、普通函件:信函、明信片、书籍、印刷物、贸易契、瞽者文件、商务传单、货样。乙、特种函件:挂号(单、双)快递挂号、平快、航空、报值(但货样不能报值)。丙、小包及包裹:普通、报值、航空(办法另定之)。丁、邮政汇兑:普通汇兑、电汇、飞汇(办法另定之)。戊、其他:邮件查询或补发回执、存局候领、撤回或更改地址。
第三章 通邮联络处
第三条 为便利通邮联络事务,由华北邮电总局及上海邮政总局共同派员在指定之地点设立通邮联络处,其办法另定之。
第四章 运输
第四条 交换邮件、须一律使用邮袋,封装邮件之邮袋,得互相调剂使用。
第五条 邮件运输规定如左:甲、海运:暂定为上海、秦皇岛(或天津)线,情形需要时得变更之。乙、空运:暂定为北平、上海线,情形需要时得变更之。丙、陆运:1、区内与区外交界之邮局,应互相寄发并接受邮件。2、区内与区外交界之省区,应以交通线上之邮局为邮件之重点交换局,以便转运邮件。交换局之名称,应经由通邮联络处随时通知。
第六条 固封邮袋在运输途中,不得检查或扣留。
第七条 邮工及押运邮件之人员,应一体保护通行,但不得利用职务之方便为非法活动。
第八条 区内区外交接邮件,应按照路单签收,并查明是否固封完好,如发现不符或邮袋破裂情事,应即照规定手续通知原寄局,否则认为接收无误。
第五章 邮票及邮资
第九条 解放区邮票与区外邮票互为有效,但不得越区使用。
第十条 邮件应按所在地邮局资例纳足邮资。欠资邮件区内与区外各按所欠资费成数,照各自邮资加倍补收,此项补收之欠资,互不结算。
    第六章 邮件处理手续
第十一条 处理邮件手续及所用单式,各依现行章则制度办理,如有变更时,经通邮联络处通知。
第十二条 互寄之邮件,应尽量向寄达地邮局直封,不足一袋之邮件包封成套,寄交换局转封成袋。
第七章 运费
第十三条 邮件发至区外交换局以前之运费,由原寄局担负之。
第八章 责任及补偿
第十四条 凡挂号函件及包裹损失时,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补偿。甲、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致损失者。乙、寄件系违禁物或违犯邮政规则致损失者。丙、因寄件之性质或瑕疵致损失者。
第十五条 互寄邮件损失应加补偿时,凡能查明责任者,应先由原寄局向寄件人补偿,然后造单经通邮联络处向负责者索还。
互寄邮件损失,如不能查明责任所在者,平均负担,另行订期清算之。
第九章 财物清理
第十六条 依本办法通邮之往来款项,概以中国人民银行所发行之人民券为本位币,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之牌价折算之。
第十章 禁寄及应税物品
第十七条 禁寄及应税物品,依华北区现行法令规章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华北人民政府修改之。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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