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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中主义的“清官”论必须反对——评星宇同志的《论“清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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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6-05-05
第4版()
专栏:

折中主义的“清官”论必须反对
——评星宇同志的《论“清官”》
朱理章
提 要《论“清官”》的基本论点是背离马克思主义的。它说“清官”主观上同情人民,是美化反动的国家机器;它提出“法定权利”、“习惯权利”的理论,掩盖了法律的阶级实质;它把“清官”作为封建统治的自我调节器,陷入阶级调和论。因此,它实际上是支持了吴晗反动的“清官”论。所以如此,是因为作者在这场严肃的思想论战中采取了折中主义。
星宇同志的《论“清官”》①,方求同志曾给以很高评价,认为它不指名地批评了吴晗的“清官”论②。四月十四日《文汇报》上,康立同志写了《〈论“清官”〉质疑》一文,对《论“清官”》提出了严肃的批评。我们同意康立同志的意见。我们认为,星宇同志这篇文章的基本论点确是背离马克思主义的。但由于它披着马克思主义的外衣,把折中主义当作辩证法,所以迷惑性更大,后果是很坏的。
说“清官”主观上同情人民,
是美化反动的国家机器
星宇同志曾几次提到:“清官”主观上是同情人民的。他说,“清官”“在主观思想形式方面对人民群众表现一定的同情、怜悯和关心”。他引用了海瑞等人的一些假仁假义的话,并说:“‘清官’们在讲这种话的时候,主观上可能完全是真诚的。”
这种说法显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毛主席说:“军队、警察、法庭等项国家机器,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对于敌对的阶级,它是压迫的工具,它是暴力,并不是什么‘仁慈’的东西。”③又说:“军阀、官僚、土豪、劣绅是地主阶级的政治代表,是地主中特别凶恶者。”④“清官”既然是封建国家的官吏,也是地主阶级的政治代表,怎么会对人民“仁慈”呢?
星宇同志的根据是:“清官”接受了“爱民如子”等冠冕堂皇的信条,这些信条背后虽然有着地主阶级的利益,但他们“并无觉察”,“因为这种观点、感情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通过非常曲折的途径早已形成”。他并引证马克思的话:“通过传统和教育承受了这些情感和观点的个人,会以为这些情感和观点就是他的行为的真实动机和出发点。”⑤
但是,一个观念之所以发生,所以被人接受,都不会是无缘无故的。封建官吏所以接受这个信条,而不接受其他信条(如农民革命的信条),正是决定于他们的阶级利益。
至于星宇同志引述的马克思的一段话,根本不能为他作证。因为马克思在下面就说:“正如在日常生活中把一个人对自己的想法和品评同他的实际人品和实际行动区别开来一样,在历史的战斗中更应该把各个党派的言辞和幻想同它们的本来面目和实际利益区别开来,把它们对自己的看法同它们的真实本质区别开来。”⑥很明白,马克思并不要我们相信某些人的所谓主观“真诚”,而要我们考察他的实际行为,以揭示其言行的阶级本质。
当然,星宇同志说过:“如果说‘清官’的所作所为是出于对人民的同情、怜悯和爱护,那末这种同情、怜悯和爱护无非是反映了地主阶级对劳动人手的需要和对残酷剥削的伪装。”
我们认为,在阶级社会里,所谓“爱”一个阶级,“同情”一个阶级,其意义不过就是维护这个阶级的利益;在封建社会里,爱农民,同情农民,就是维护农民阶级的利益。除此以外,什么“爱”,什么“同情”,都是虚假的。列宁曾经引用过费尔巴哈的一句话:“安慰奴隶是有利于奴隶主的,真正同情奴隶的人,要教导他们愤恨、暴动和推翻压迫,而决不是去‘安慰’他们。”⑦既然如此,维护地主阶级利益的封建官吏,都决不能同情人民;他们那些只对地主阶级有利的“安慰”,都决不能称为“同情”。
可是,星宇同志一方面承认“爱民如子”之类的思想感情符合地主阶级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认为接受者“并无觉察”其阶级利益。折中的结果,认定“清官”主观上是同情人民的。这是用超阶级的“爱”美化了反动的国家机器和封建官吏。
“法定权利”、“习惯权利”的理论,
掩盖了法律的阶级实质
星宇同志把封建剥削权利分为两种:“法定权利”和“习惯权利”(即法外权利),并把这两者对立起来:“‘法定权利’为要维持本身的长期生存,就不能不限制‘习惯权利’的活动范围。”他认为:“清官”“反对豪强地主的斗争,就是封建的法定权利和习惯权利相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
可是,要求所谓“习惯权利”的,岂止豪强地主呢?星宇同志自己说过:“在任何时候,统治阶级总是希望从劳动人民身上榨取掠夺尽可能多的贡物”。如果说“法定权利”定要限制“习惯权利”,那岂不是说:地主阶级制定的封建王法,竟是束缚自己手脚的绳索吗?
在星宇同志看来,法律正是为了限制统治阶级的贪欲而立的。但是,马克思主义从来认为,法律是国家机器的重要部分,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因此,法律只是为了对付被统治阶级,决不会对付统治阶级。恩格斯曾说:“对资产者说来,法律当然是神圣的,因为法律本来就是资产者创造的,是经过他的同意并且是为了保护他和他的利益而颁布的。”而工人则相反,“法律对他说来是资产阶级给他准备的鞭子”。⑧
不错,法律不是悬空的,它必然反映和维护某种事物,但这种事物是法律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这种反映和维护又是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进行的。因此,封建王法就必然维护封建的经济基础,把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的关系合法化。根据这种王法,地主阶级可以为所欲为地剥削农民,而农民不得丝毫违抗。显然,它正是地主阶级贪欲的保障而不是限制。
历史事实证明:地主阶级凭借政权暴力制定的封建王法,仅仅是统治农民的一把枷锁,对于他们自己是根本无效的。不仅“朕即国家”的封建帝王,说啥算啥,不仅依仗权势的贵族豪强,无法无天,就是那些中、小地主,也是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毛主席说:“旧式的都团(即区乡)政权机关,尤其是都之一级,即接近县之一级,几乎完全是土豪劣绅占领。”“有独立的司法权如随意对农民施行逮捕、监禁、审问、处罚。这样的机关里的劣绅,简直是乡里王。”⑨
既然如此,封建剥削权利就不会有“法定权利”和“习惯权利”之分,更不存在两者的对立。一方面,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完全不必考虑法律条文,只要能剥削到什么程度,就剥削到什么程度,有什么“法定权利”可言?另一方面,法律本来就是地主阶级制定的,如果他们认为需要,完全可以补充修改,又有什么“习惯权利”可言?列宁说得好:“在地主们一边颁布和实行法令,一边实际上又在废除法令的时候谈‘法制’是可笑的。”⑩
星宇同志为了证明所谓“法定权利”和“习惯权利”的论点,曾经引用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的一些文字。的确,马克思在这里使用了资产阶级法学中的“法定权利”、“习惯权利”的名词,但他的目的是借以揭露资产阶级法权的虚伪性。在马克思看来,统治阶级的“法定权利”、“习惯权利”,不是对立的而是一致的。他明确指出:“根本谈不到特权等级的习惯权利。法律不但承认他们的合理权利,甚至经常承认他们的不合理的欲求。特权等级没有理由预示法律,因为法律已经预示了从他们的权利所能得出的一切结论。”?星宇同志不顾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根本观点,不顾全篇文章的基本精神,而以只言片语为自己立论,这种态度是不严肃的。
星宇同志虽然原则上承认法律“是保障统治阶级利益和特权的工具”,但又提出“法定权利”和“习惯权利”的理论具体否定了这点。他实际上还是认为:法律不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而是对付各个阶级(甚至主要是对付统治阶级)的超阶级的怪物,完全掩盖了法律的阶级实质,美化了封建王法。
把“清官”作为封建统治的自我调节器,
陷入阶级调和论
星宇同志又说:“‘清官’实际上是封建制度在矛盾尖锐化过程中的一种自我调节器。”照他看来,由于“清官”限制了地主阶级的“习惯权利”,暂时地、局部地减轻了对农民的剥削,所以“清官”可以调和阶级矛盾。
这种观点说明了什么呢?第一,地主阶级为了他们的所谓“长远利益”,可以把剥削限制在所谓“法定权利”之内;第二,由于维护“法定权利”,农民得到了暂时利益,因而不会起来革命。这显然是错误的。
照星宇同志看来,地主阶级是颇为“明智”的。他在文章中说过,新建王朝的“圣君贤相”,能够接受农民起义的教训,“不得不减轻对人民的压迫”;甚至地主阶级的当权派,也能够认识到他们的贪欲有一定的界限,并用法律加以保护。但是,历史事实证明:统治阶级“从来都没有从历史中学到什么,也从来没有按照从历史中所能吸取的那些教训进行活动。”?地主阶级根本不可能抑制自己的贪欲,放弃可以得到的剥削。在他们眼里,最大限度的封建剥削,既是长远利益,又是眼前利益。马克思曾经引用过邓宁格的一句话:“象自然惧怕真空一样,资本是惧怕没有利润或利润过于微小。”?地主阶级对于封建剥削,又何尝不是如此呢?设想地主阶级自己用“法定权利”来减轻剥削,不是在为他们脸上搽粉吗?
照星宇同志看来,农民阶级是很“安分”的。他在文章中说过,“清官”失败所引起的人民对封建统治者幻想的破灭,是农民起义不可缺少的条件。也就是说:如果维护“法定权利”的“清官”存在,农民就不可能起义。但是,历史事实证明:农民的绝大多数,对于所谓“清官”是不存在幻想的。他们懂得:他们与地主阶级的利益是根本相反的,他们的利益,只有通过革命才能得到。因此,他们从来就反对所谓“法定权利”在内的一切封建剥削权利。南宋钟相、杨么起义时,就曾宣布:“法分贵贱贫富,非善法也。我行法,当等贵贱,均贫富。”?设想农民能接受“法定权利”的剥削,不是在为他们脸上抹黑吗?
既然地主阶级不能“明智”地进行所谓“法定权利”的剥削,农民也不能“安分”地接受所谓“法定权利”的剥削,那就证明:地主阶级和农民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所谓调节器也根本不存在的。
其实,列宁早就说过:“国家的存在表明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封建国家的存在,正是表明地主阶级和农民的矛盾不可调和。
按照星宇同志的观点,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的矛盾可以调和,办法是由凌驾于两个阶级之上的“清官”,维护一个前者不能超越、后者能够接受的“法定权利”剥削。这样的说法,不是超阶级的国家观,不是阶级调和论是什么!
折中主义的结果,批评者和被批评者走到了一块
根据上述,我们认为,《论“清官”》与吴晗的“清官”论相比,说法虽有出入,但原则并无区别。因此,与其说它批评了吴晗,毋宁说它支持了吴晗。难怪它发表不久,吴晗就在毫不承认错误的情况下,对它的论点大加赞赏,甚至说它的基本论点,“也正好是我的《论海瑞》一文中的基本论点”?;也难怪今天不少支持吴晗“清官”论的人,还利用它的论点,把它当作靠山。
为什么批评者和被批评者走到了一块呢?原因是星宇同志在这场严肃的思想论战中采取了折中主义。
事实上,《论“清官”》一文,好象是批评了吴晗,实质上却是痛打了吴晗的反对者。文章开始就说:“目前,学术界对‘清官’的评价很不一致。有的同志强调‘清官’的所作所为有利于人民,称‘清官’是‘人民的救星’,‘代表着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在封建社会里是人民的最高理想等等;也有的同志认为,‘清官’的作用‘只是为了消除和缓和人民的革命斗争,……这种人在历史上起的作用是反动的,没有什么值得赞扬’。”显然,前一种评价是吴晗的;后一种评价是反对吴晗的。星宇同志认为它们都有偏颇,他责问:“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评价,究竟有多少根据?”他最后的结论是:“笼统地肯定和笼统地否定都是不对的”。就这样,星宇同志对这个原则问题的争论,不分是非曲直,站到所谓“公正”的立场上,各打五十大板。这不正是一种很典型的折中主义吗?
因此,《论“清官”》从表面看来,似乎是运用了辩证法,对各个问题的分析,好象都很“全面”、“具体”,不作所谓“笼统地肯定”和“笼统地否定”,但实际上却是调和矛盾,把一些互相排斥的观点、概念都拿出来,揉在一起,或原则肯定而具体否定,或原则否定而具体肯定,但其结果总是维护了“清官”论。如文章对“清官”作的结论是:“从根本立场上说,他们是和人民对立的,不可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和要求”。但“具体分析”的结果,有的“清官”,帮助“圣君贤相”“减轻对人民的压迫”,采取“有利于恢复和发展生产的措施”,“少去扰乱人民的正常生产”;有的“清官”,“注意力集中在遏制豪强权贵的不法行为上面,因而还能够暂时地局部地减轻农民群众的负担”,这些“清官”,不都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要求的吗?
折中主义的实质是矛盾调和论和阶级调和论。星宇同志所以在“清官”问题的原则争论上持折中主义,是因为他对思想战线上的阶级斗争,采取了调和矛盾的错误态度。请想一想吧,当吴晗在大肆宣传他的反动的“清官”论时,形形色色的地主资产阶级历史观点正在大出笼,一时史学界出现了一股反对史学革命的逆流。在这个时候,有人批判吴晗的“清官”论,认为“清官”这种人在历史上起的作用是反动的,没有什么值得赞扬。但是,星宇同志却如列宁所批判的折中主义那样,“认为自己的任务是设法把相互斗争的两种力量调和起来,而不是领导其中一种力量进行斗争。”?这怎能不陷入阶级调和论的泥坑呢?
星宇同志所以在“清官”问题的原则争论上持折中主义,还因为他对自己思想中兴无灭资的斗争,采取了调和矛盾的错误态度。为什么吴晗早就吹捧“清官”,星宇同志却保持长期沉默,而一当有人否定“清官”,却感到不可容忍了呢?这难道不是因为他自己头脑中还有陈腐不堪的“清官”形象吗?从马克思主义观点看来,封建国家既是地主阶级压迫农民的工具,就根本不存在什么特殊于一般封建官吏的、超阶级的“清官”;所谓“清官”,乃是地主阶级及其政治代表为了粉饰封建政治、宣扬封建伦理、迷惑人民群众、抵制农民革命而一手制造出来的政治偶象。但是,星宇同志却深信不疑:“被对立的阶级所共同称赞的‘清官’,既不纯粹出自统治者欺骗性的虚构,也不完全是人民群众虚幻理想的产物,而是多少被美化了的实际政治现象。”这岂非证明,星宇同志在“清官”问题上,头脑里地主资产阶级的东西还有相当大的地位,由于他没有采取坚决革命的态度,而想把矛盾调合起来,这就不可避免地陷入折中主义。
但是,正象政治战线、经济战线上的阶级斗争不可调和一样,思想战线上的阶级斗争也是不可调和的。马克思、恩格斯早就指示我们:“共产主义革命就是要最坚决地打破过去传下来的所有制关系;所以,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最坚决地打破过去传下来的各种观念。”?如果不同一切地主资产阶级的观念作彻底决裂,而想用折中主义调和矛盾,最后必然成为地主资产阶级观念的俘虏。这是值得星宇同志和我们所有同志深思的。
总之,我们认为,《论“清官”》的基本论点背离马克思主义,但它又通过折中主义的手法,以马克思主义的面貌出现。因此,它实际上是支持了吴晗为代表的地主资产阶级的“清官”论,反对了那些以马克思主义观点批判“清官”论的同志。如果说,我们今天关于“清官”问题的讨论,是要革掉所谓“清官”的“命”,那末,这些看上去好象也在批判“清官”的折中主义,实际上却是在保“清官”的“命”。
在目前关于“清官”问题的讨论中,折中主义的市场还很大。我们认为,必须坚决反对形形色色的折中主义,彻底地革掉“清官”的“命”!
①一九六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人民日报》。
②《〈海瑞罢官〉代表一种什么社会思潮?》,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人民日报》。
③《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一四八一页。
④《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一二一页。
⑤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八卷,第一四九、一五○页。
⑦《列宁全集》第二十九卷,第四九五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第五一五至五一六页。
⑨《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二九页。
⑩《列宁全集》第十九卷,第三○一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一四四页。
?《列宁全集》第三十八卷,第三四三页。
?《资本论》一九五三年版,第一卷,第九六一页。
?据《三朝北盟会编》。
?《列宁全集》第二十五卷,第三七四页。
?《〈试论封建社会的“清官”、“好官”〉读后》,一九六四年六月十七日《光明日报》。
?《列宁全集》第三十卷,第八八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四八九页。
(原载《文汇报》一九六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本报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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