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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团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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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5-06
第3版()
专栏:

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团章
(一九四九年四月十七日团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定名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
第二条:本团为一切愿为新民主主义的彻底实现而奋斗的先进青年的群众性的组织。它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毛泽东思想教育团员,并团结全国一切民主青年群众,同全国人民一道,为彻底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与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为独立、和平、民主、富强、统一的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建设与新民主主义的彻底胜利而奋斗;并联合全世界一切革命的和民主的青年团体,为全世界持久的和平与人民的民主,为全人类的彻底解放而奋斗。
第二章 团员
第三条:凡年在十四岁以上,二十五岁以下(均按实足年龄计算)的男女青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愿为新民主主义的革命事业积极奋斗,愿为劳动人民忠诚服务,承认团章,服从决议,参加本团工作者,皆可申请入团。其手续暂定为以下两种:
甲、凡本人志愿申请入团,有一个正式团员或一个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的介绍,填写入团志愿书,经团支部委员会审查,与支部团员大会通过,团区委(或相当于团区委的团委)批准,举行入团仪式。
乙、凡少年先锋队员已达入团年龄,志愿申请入团者,得由少年先锋队的基层组织的负责介绍,由本人填写志愿书,经团支部委员会审查,与支部团员大会通过,团区委(或相当于团区委的团委)批准,举行入团仪式。
第四条:劳动青年、革命青年军人、革命知识青年,和革命职员入团,在经过前条所规定的入团手续后,即可正式入团,无候补期。凡上述青年按照前条所规定的入团手续申请加入本团,但其有某些条件还不够为正式团员者(特别在新发展区域中),得加入本团为候补团员,候补期为三个月。其他社会成份的青年入团,在经过前条所规定的入团手续后,必须经过三个月至半年的候补期,才能通过为正式团员。脱离反动党、派、社、团的一般人员入团,其手续则须有正式团员三人或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两人介绍,半年至一年的候补期,经团县委批准;其在反动组织较为负责的人员,则应经省级以上团委特别审查批准,方得入团为团员。
第五条:当候补团员候补期满,如其准备程度尚不够为正式团员时,得由委员会延长其候补期或取消其候补资格。如候补团员在候补期内,表现在学习与工作上特别有成绩者,亦得由团支部委员会缩短其候补期。
第六条:超过二十五岁之团员,仍可留在团内,有发言权与被选举权,而在被选团委员入领导机关时,则仍有选举权与表决权。
第七条:本团团员的义务如下:
(一)努力学习,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毛泽东思想。努力精通所从事的业务,掌握科学技术,不断提高自己政治文化水平及实际工作能力。
(二)努力学习军事,锻炼体格,随时准备以无限忠诚,献身祖国,保卫人民利益。
(三)积极参加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各种建设工作,努力生产劳动,反对游手好闲、歧视妇女、封建迷信以及其他一切腐化堕落行为。
(四)爱护人民与国家财富,自觉地遵守各种革命秩序与纪律,与一切损害人民及国家财产及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作斗争。
(五)积极参加工作,经常出席本团的会议,缴纳团费,确实执行本团所给予的任务,在实际生活中,密切联系群众,作青年的模范。
第八条:本团团员的权利如下:
(一)在本团内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按照本团所规定的一定的秩序,自由并确实地讨论本团的一切工作问题,并可越级向上申诉自己的意见,批评本团的任何工作人员,提出任何建议。
(三)提出自己不能解决的困难问题,要求团的组织给予必要和可能的帮助。
第九条:候补团员除无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外,其他权利和义务皆同于正式团员。
第十条:本团团员有随时退出本团组织的完全自由。
第十一条:凡团员没有正当理由,在四个月内不参加团的工作者,即认为自行脱团。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二条:本团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本团各级领导机关皆经选举产生,各种重大问题应经过民主的方式来决定。本团的秩序是: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个人必须服从组织。
第十三条:本团的团员大会及各级代表大会,是团的各级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必须定期举行,团的代表大会两年举行一次,由团员大会及各级代表大会选举团的各级委员会,并审查与确定团的工作。在大会闭幕期间,团的各级委员会,是各该级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四条:按照生产、职业和行政区域的划分,建立本团的各级组织机构。
(一)每一工厂、企业、连队、学校、机关、街道、农村(或乡),有团员五人以上,即成立团的支部,支部下划分若干小组,每组三至十人,百人以上即成立总支,下设分支。五百人以上设该单位的团委员会。
(二)在一个区内,有三个以上的支部,即应成立团的区委员会。在一个县或市、有三个以上的区委,即应成立团的县委员会或市委员会。
(三)在各区(如东北区、西北区、华北区、华东区、中原区等)、各省、各专区、各县(市)、各区、各设团的区域委员会、地方委员会、县委员会(市委员会)、区委员会。
(四)各级团委员会中设常委会书记及副书记,由委员会推选产生之,并根据实际需要,分设组织、宣传教育、青年工人、青年农民、学生、妇女、少年儿童等部门(或委员会)分工办事。
(五)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均实行委员会制与集体领导制。
第十五条:本团承认团外青年群众和一般人民群众对于本团的工作和组织有批评和建议之权,团的基层组织的会议,和各级代表大会,可以邀请团外青年群众人民群众或其代表列席。
第十六条:人民解放军中的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的组织和工作,由团中央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治部另行规定之。
第四章 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本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支部。支部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支部的经常工作,主要的有如下各项:
(一)推动和组织青年积极完成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民主政府、本团的上级组织和本支部所确定的各种重大工作任务;
(二)组织和推动团内外青年的政治文化科学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知识;
(三)时刻注意密切地联系青年群众,经常了解并向本团领导机关反映青年群众的情绪和要求,适当解决当地青年群众的需要,进行青年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四)讨论与执行团的上级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定期向团员大会及上级做工作报告;
(五)检查团员的日常活动和学习,发扬切合实际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随时注意吸收新团员。
第五章 纪律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本团一切团员和一切组织均应自觉的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违背、不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确切、迅速而完满地执行团的决议。
(三)以身作则地服从政府法令。
(四)遵守团的章程,履行团员的义务。
第十九条:凡在人民事业中表现出高度的忠心,并有特殊功绩和贡献者,应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团员,建立团的优良作风。
第二十条:凡有严重违犯团章、团纪的行为者,应按照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处分。处分分为劝告、警告、严重警告、撤职、定期停止团籍、开除团籍。对团员的处分,须经过团支部讨论,和上级批准。被处分的团员,有申辩之权。团对犯错误同志的批评或处分是为了教育团员,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本团经费来源如下:
(一)团员定期缴纳团费。
(二)由本团所举办的各种事业的收入。
(三)由社会各界人士与团体的捐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团章由团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产生之,修正之附属于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团的中央委员会有解释之权。(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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