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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布告 布城字第十七号(不另行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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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12-03
第3版()
专栏:

  北京市人民政府布告
 布城字第十七号(不另行文)
查北京市一九四九年上半年营利事业所得税及夏季营业税征收暂行办法,及每分税额小米十二斤,附加教育卫生费十分之一,业经北京市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并组织“征收推进委员会”,评定各业纳税分数,经本府批准公布在案。兹根据本府税务局调查研究和工商界交换意见的结果,为照顾各工商业户的负担能力起见,特规定每斤米价为六百元。自十二月六日至二十五日为缴款日期,米价十五日前不变,如米价上涨,自十六日起按市价调整。望各工商业户本建设新首都的精神迅速缴纳。如逾限不缴,定予照章处罚。此布!
市长 聂荣臻
副市长 张友渔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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