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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人民政府 华北军区政治部联合通知 统一老弱退职人员待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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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2-09
第2版()
专栏:

  华北人民政府
华北军区政治部
联合通知
统一老弱退职人员待遇
【本报讯】华北人民政府与华北军区政治部一月二十四日发出关于执行年老病弱退职人员待遇办法之联合补充通知,规定如下数项:一、曾参加部队未办退伍手续而转入地方工作后,即以地方工作人员论,在将来退职时,即不再办退伍手续,应依照华北区年老病弱退职人员待遇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办理手续,由其所在机关(相当于县以上者;非县以上者由直属上级办理)直接介绍回原籍县政府安置,介绍信内须将何时参加部队,担任何种职务,何时转业地方工作,因何退职与退职日期,一律证明并加盖印信或关防,分三联制备,第一联存所在机关,第二、三两联制给退职人员交原籍县府审核无误,即凭信按照退职待遇办法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计算发给生产补助金后,并加盖该县戳记与注明“领讫”字样,由该县留存第二联粘呈报销,第三联由退职人员领回以作纪念(不另发退职证件)。二、荣军未经退伍而转业地方工作者,在退职时可就近介绍至荣管机关办理,但亦不再发退伍证。除荣抚部分外,仍照退职手续办理,享受退职待遇。三、所有退职人员不论华北籍或非华北籍者,其应领之生产补助金,统按华北区退职人员待遇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由原籍县府计算发给,以昭划一,旧有所在机关折款发给办法,应即作废。四、华北区退职人员待遇办法第一条文内所称机关首长批准退职回家者之机关首长,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对该退职人员有核准加委权之首长而言,希各级执行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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