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阅读
  • 0回复

平市征收春季营业税中 人民券与伪金圆券一月份比率为何订为一比一?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5-12
第2版()
专栏:询问与答复

平市征收春季营业税中
人民券与伪金圆券一月份比率为何订为一比一?编辑同志:
本市税务局关于此次春季营业税评议结果,我们商户认为比较公平合理。但还有两个问题,请予解答。
一、本年度元月份之税额,在当时市面流通的是伪金元券,今政府规定元月份的伪金元券与人民币的比率为一比一,这是如何规定的?
二、此次征税申报评议时,工作同志均能采取说服教育的态度进行工作,这是好的;可是仍有对个别商户迟迟缴纳,而人民政府仍持劝说态度,是否合适?特别是能否发生效力?请加考虑。 读者徐清
徐清先生:兹将所询答复如下:
一、本年度元月份北平尚未解放,当时市场上仍以伪金元券为流通单位。二月份北平解放,人民政府为照顾人民困难,曾暂准伪金元券短期流通,但规定以人民币为本位货币。因此各商户在申报春季营业额及报酬佣金等帐时,各月货币之记载单位也不同。此次征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二月份伪金元券与人民币已有法定比价(十比一),当无问题。只有元月份之比率须明确规定。为求公平合理,应依当时伪金元券之真实购买力折成小米斤数,然后再依据今日米价折合人民币纳税。例如某商户申报一月份之营业额为伪金元券七万八千五百元,以当时平均米价十五元七角(伪金元券)一斤折合成小米后,应为五千斤,再按今(十)日每斤小米价人民币五十七元折合成人民币,则应为二十八万五千元。如此折合比较合理。但人民政府为照顾商人负担,故将本年度元月份伪金元券与人民币之比率定为一比一。如此按上例五千斤小米折价后,仅为人民币七万八千五百元,商户负担减少三倍多。这是我们规定元月份伪金元券折合人民币为一比一的主要原因。
二、人民政府开征营业税,主要为了推进平市各项建设工作,对本市各工商业之繁荣也是有利的。因此市民有纳税之义务。如有某些个别商户仍象过去国民党时代一样,迟迟交纳,人民政府除继续劝说缴纳外,并将照章处罚。
北平市税务局五月十日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