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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 保护发展民族工业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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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6-08-11
第2版()
专栏: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
保护发展民族工业办法
【新华社张家口七日电】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顷公布保护与发展民族工业暂行办法。一、为保护与发展边区境内外工业,奖励境内外实业家在边区投资,特制定本办法。二、边区境内一切工厂、作坊,不论为公营私营合作社经营,不论资金大小,均得享受本办法之奖励。矿业条例另行制定之。三、凡在边区境内创设棉纺、毛纺、平板玻璃、电气、钢铁、机器制造、农具制造及制造其他重要工业原料(如打油、酒精、炭精、染料)等工业者,得享受下列优待:甲、豁免全部营业税所得税二年至五年(视其占用固定资本大小而定)。乙、资金不足时边区银行应予贷款。丙、原料及成品运输如有困难时,边区各级政府尽量予以协助。丁、原料购买及成品推销如有困难时,边区贸易公司及一切公营商店、合作社应尽量予以协助。戊、遇有不可抗拒之灾害遭受损失者,得请求政府酌予救济。四、凡在边区境内创造棉织、毛织、印刷、玻璃、化学器皿、磁器、洋灰、肥皂、榨油、皮革、造纸、制皮、纽扣、牙粉、牙刷、面粉、火柴、罐头食品、油房、文具及其他日用品必需工业者,得享受下列优待:甲、豁免全部营业税所得税一年至四年(视其占用固定资本大小而定)。乙、其他优待适用第三条丙、丁、戊三款之规定。五、凡在边区境内创设化装品,儿童玩具等非必需品工业者,得享受下列优待:甲、豁免全部营业税一年至三年(视其占用固定资本大小而定)。乙、优待适用第三条丁款之规定。六、凡合于本办法第三、第四、第五条所规定之各项工业,在本办法颁布以前即已创设并有出品者,得根据本办法之规定予以优待。七、本办法规定之各项工业以机器工业及手工业作坊为限;属于家庭副业性质之手工业,其保护发展办法另定之。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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