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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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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5-16
第4版()
专栏:

  苏联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
苏凡
有过一个时候,社会主义只是大家争论着能否实行的一种理论和学说。现在,它已经在苏联建设起来,已经根深蒂固地打入苏联人民的日常生活里去了。
“在我们的工场和工厂里,没有资本家而依然在工作。领导工作的,都是民间出身的人。这在我们也叫做事实上的社会主义。在我们的田野里,没有地主,没有富农而依然在工作。领导工作的,都是民间出身的人。这在我们也叫做生活中的社会主义,这在我们也叫做自由的、社会主义的生活”(斯大林)。
斯大林的这段话说明了苏联劳动者自己,没有资本家和地主,不仅能够经营自己的经济,而且还能过着自由的生活。
这种劳动者自己的和自由的社会是怎样构成的呢?
现在先从它的经济基础说起。
苏联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所有制。
根据苏联宪法规定,土地及其蕴藏、水流、森林、工厂、矿井、矿山、铁路运输、水上和空中运输、银行、交通工具(邮电)、国营的大规模农村企业(国营农场、农业机器站等)、城市和工业地点的公用企业和主要住房,都是国家财产,即全体人民财产。
集体农场和合作社的公共企业及其耕畜和工具、集体农场和合作社所出产的产品、集体农场和合作社所有的公共建筑物,都是集体农场和合作社的社会主义财产。
法律也容许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小规模私有经济,但以自力经营,绝不剥削别人劳动者为限。公民对其劳动收入和储蓄、住宅和家庭副业、家常日用器具、自己的消费品和享乐品的个人所有权、以及公民个人财产的继承权,一律受法律的保护。
我们由此知道,苏联国内一切生产资料的基本的和最重要的部门,都是国家的社会主义财产和集体农场——合作社的社会主义财产。这两种财产就是苏联宪法上所说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两种形式。
苏联为什么要有两种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形式而不是一种呢?
这是因为两种形式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存在是和社会主义企业的起源不同有关的:
一、旧有的工业和大农业企业从资本家和地主手里没收过来后,转变为苏维埃国家的财产。在几次五年计划期间,苏联又建设了许多新的工业、矿业、国营农场和农业机器站,这些企业都是用国家的人力和财力建立的。而这些工农业所在地的土地本身,也是属于国家的。不用说,所有这些企业和它们出产的全部产品都是国家的、全体人民的财产。
二、集体农场是用农民自己的人力和财力,在国家的帮助和领导下建立的,是用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分地自愿加入集体经营的方法建立的。不用说,集体农场的全部财产及其所出产的全部产品都是组成集体农场的农民集体的公共财产(只有集体农场所在地的土地是国家准许集体农场无期限和无代价使用的国家财产)。
在国家企业和集体农场——合作社间,还存在着这样的区别:
一、国家企业的主人是苏维埃国家,集体农场的主人是组成集体农场的农民集体。
二、前者由苏维埃机关任命管理人管理,后者由集体农场全体会员大会(在全会休会期间则由全会选出的集体农场理事会)管理。
三、国家企业里的工人职员的薪金由国家按照各人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发给,集体农场会员的收入则由集体农场的收入中开支,按照每个会员投入集体生产中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发给现金和实物(另外还有小园地上的副业收入)。
四、此外,集体农场须向国家纳税和出售粮食(按照定价出售法律规定的一部份粮食),向国营的农业机器站缴纳粮食和现款(作为农业机器站替集体农场工作的代价)。但这些义务的负担,只占集体农场收入的极小部份。其余的全部收入,则依照“农业劳动组合章程”归集体农民自行处理。
凡上所说,都是国家企业和集体农场——合作社间的重要区别。但它们也只是在形式上有所区别,它们的实质是相同的,因为:
一、两者的生产资料都是公有财产。
二、两者的工作人员都在公有经济中共同劳动,都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社会主义原则领取报酬。
三、两者都是按照统一的国民经济计划,为劳动者、苏维埃社会、苏维埃国家的利益而经营的。
在苏联,新的经济制度建立以后,经济企业的工作方法,人对劳动的态度都根本地改变了。
在苏联,无论哪一个企业都不能随心所欲地从事生产。每个企业应该按照预定计划去工作。这个计划又应该是统一的国民经济计划的一部份。国民经济计划是由苏联国家计划委员会拟订的。在苏联各共和国、各边区、各省、各州、各区,都有自己的计划委员会。每年和每五年编制一个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根据这个计划,再产生各企业的个别计划。因此,苏联的整个国民经济是依照统一的国民经济计划,在统一的领导之下经营的;是为增加社会财富,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物质水平和文化水平,巩固苏联的独立和加强苏联的防御能力而经营的。
在旧俄和现在的资本主义国家里,劳动是为免饥饿而被迫去干的那种人的私事。因之,劳动在劳动大众的眼里是一种苦役,在地主资本家眼里是一种贱事。人在社会上的地位,是用贫富和所雇用奴隶多寡来决定的。在苏联,人的地位全靠他的个人劳动和个人能力而定,与财产、所属民族或种族、职业等无关。因之,劳动在苏联是一种共同事业。在苏联人民眼里,劳动已成为“光荣英勇的事业”(斯大林)。“劳动是每个有劳动能力的苏联公民的应尽义务和光荣事业”(苏联宪法)。用“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社会主义原则作为劳动报酬的原则,用“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惩罚靠别人劳动而生活的懒人。(根据卡尔宾斯基的“苏联社会国家机构”第一章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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