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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汽车肇祸 司机判处徒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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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5-18
第2版()
专栏:

  军用汽车肇祸
 司机判处徒刑
【本报讯】北平人民法院已先后接受十余起汽车肇祸轧毙人命或撞伤行人案件,正陆续慎重处理中。对于肇祸之司机,将分别依其过失大小,情节轻重处以徒刑。最近审结之两件汽车肇祸案情形如下:(一)四月十四日在燕京大学西校门马路撞伤三轮车夫孙继兴及乘客武珍(六十三岁)之某高射炮部队司机吴明山,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押于监狱,俟经过一定教育后;送部队戴罪立功;由其所属部队给予武珍葬埋费及抚恤费人民券四万元,并负责三车轮夫孙继兴医药费、三轮车修理费及临时生活费。(二)五月六日上午十时在东城灯市口撞毙老妇张于氏(六十四岁)之华北军区某部司机吴炳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送回华北军区司令部第七处戴罪立功;由军区给予死者葬埋费人民券三万七千元,抚恤费小米四百斤。根据法院审理的几次车祸发生情形,汽车司机固应负主要责任,但行人及慢车亦应随时注意汽车,在横穿马路时尤应留神有无汽车驶过,才能减少车祸。例如五月六日灯市口发生之车祸,当时系张学增及张于氏老夫妇推水车由东向西横穿马路,未能注意往来汽车。当吴炳玉开驶之汽车驶至距其二十五米时曾按喇叭,他们并未理会,汽车因塞带不灵,停车不及,致将张于氏撞伤甚重,送至医院后旋即身死。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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