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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钱业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北平分行综合解答各项疑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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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5-18
第2版()
专栏:

  关于银钱业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北平分行综合解答各项疑问
【本报讯】华北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北平银钱两业同业公会曾相继举行座谈会讨论该项办法。并提出若干意见人民银行北平分行研讨后,顷由负责人综合解答如下:一、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载不得购置非营业所必需之不动产,在管理办法公布前已经购置或因收押没品而来,得呈报备案,嗣后类此情事,非经呈准,不得购置。二、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签发本票之规定是为了防止信用膨胀,影响市场金融物价。使市场信用活动尽可能与工商业发展之需要相吻合,同时各行庄亦得以现钞换用人民银行本票,票据当日不得抵现,仍应照规定执行。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资金之运用或各种放款(如工、农、商、合作)比例,暂不作硬性规定,以有利于国计民生鼓励投放工矿事业生产为原则,严防资金助长投机。四、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信用放款不得超过存款总数之半,各行庄资本金及收益部分,可不受此限制。五、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各行庄之付现准备金,其目的在于保证存款人之权益,及各行庄之支付信用,故仍应按规定办理(各行庄在人民银行之存款亦可充作付现准备金之用)。六、利率之规定原则根据银根松紧及工商业利润以及物价情况,由行庄公会提出利率范围,经本行核定施行之。七、关于信托储蓄业务过去银行多有经营者,如欲增设或继续经营者,应先呈报核准。八、银行仓库业务,政府为平稳物价防止囤积,故加以限制。如具备经营条件或因办理押汇及抵押放款等业务上之需要,应先呈报核准。九、各行庄互相拆借款项,应使用借款凭证,为减少现钞点数时间,借款凭证暂准提出交换。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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