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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经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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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5-18
第2版()
专栏:

 天津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经验
【又讯】天津市人民法院在处理二千七百余件案件中,得到以下数点经验。
(一)无论审判与和解,均应贯彻说服教育与打通思想的精神。天津人民法院现结案从数字看虽然不比伪法院结案多,但过去伪法院结了案并不能解决问题,我们则结一件即能解决一件问题,这是与国民党时期完全不同的。这从和解占很大比重、上诉者很少的情况可以说明。要作到这一步,除依靠正确的掌握政策外,即须解决当事人的思想症结。要耐心说服教育,提高群众觉悟,从而彻底消除闹纠纷的思想根源。为此,法院干部须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并注意向群众学习,吸收群众的意见。有一件房租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是劳动者,在区政府和解时,让承租人每间房每月拿三斤玉米面,承租人坚决不承认,因而上诉到法院来,经法院张利同志向他们解释:“你们都是劳动人民,应互助友爱,努力生产,今后过好日子”,启发了他们的阶级觉悟。当事人很受感动,承租人承认每间房每月拿五斤玉米面的租,和解了。有人问他叫你拿三斤不干,现在怎么愿拿五斤呢?他说:“我心里明白了,觉得高兴。”
(二)深入群众调查案情。有的审判员、书记员利用星期日休假时间亲到当事人邻居或家中访问,调查,开座谈会,不但调查材料确实迅速,对群众教育也很大,使问题很容易正确解决。
(三)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分工,认为有建立执行庭的必要。其次是民刑案件拟分开,并拟就案件类别如民事中的婚姻纠纷、债务、房租、劳资纠纷等问题,刑事中的偷盗、诈欺、扰乱金融等,各根据案件繁简分别组织力量,处理不同的案件,这样便于积累经验,并便于对各项材料的汇集与研究。
(四)为了克服案件的积压现象,除采取其他措施外,对某些案件的审判程序与方法也准备加以改革。首先是大批窃盗犯,采取每个开庭每个写一个判决的办法(老办法)有些形式主义,又不一定解决实际问题;今后对窃盗犯采取派干部专人领导所有窃盗犯的改造教育,入狱后即从教育着手,令其坦白反省;然后通过群众路线,引导启发,评议守法时间之长短。经干部按表册整理材料,拟出具体意见,经上级批准,即算判决。并对犯人教育改造贯彻到每个环节中,表现好的可提前释放。出狱前后对犯人须要在各方面作很多工作,如思想的改造、出狱后的生活,发动群众监督,这样才能真正彻底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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