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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铁路局保护行车安全 缉办沿线窃盗匪 华北人民政府命令各级政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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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5-21
第1版()
专栏:

  协助铁路局保护行车安全
缉办沿线窃盗匪
 华北人民政府命令各级政府
【本报讯】华北人民政府顷命令各级政府协助铁路局保护行车安全,缉办沿线窃盗匪煤匪。该命令称:接铁道部平津铁路管理局函:“本路沿线窃匪与煤匪充斥,组织相当严密,方法层出不穷,危害行旅,窃盗路料,为患甚巨。经本路局公安处详细讨论拟就“防范各车站及车上窃盗及煤匪暂行办法”一件,因与地方政府有关,请通知本路沿线各级政府查照办理。”等语;兹将该项办法第四、六条之与地方政府有关者,摘抄于下:第四条:公安段应与以下各单位取得切实联系,车站及沿线均与地方辖区毗连,窃盗及煤匪作案后多系逃于地方辖区以图躲避,公安段应与地方公安机关取得紧密连系俾便双方缉捕,使之无处逃避。第六条:纠查员警及公安段所属员警缉获之案犯,凡第一次犯案者以宽大对待,由段予以三、五日之学习时间,实行说服教育;(有必要时使在其居所之街政府当众坦白),并令缮具悔过书,盖用十指全指纹,即行释放。但被吸收人抓获尚未下手偷盗之惯窃,亦按第一次犯案者处理之。第二次犯案者,令其向大众坦白犯案两次之经过及今后如何觉悟(有必要时再使之在其居所之街政府当众坦白),酌量情节轻重,予以取保开释。或由段联络区街政府或各级农村区县政府,实施改造教育,使之自觉反省,并协助其转业务农,使其从新做人。第三次犯案者,送该管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并请法院予以保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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