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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解决北平人民的住的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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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5-21
第2版()
专栏:

  论如何解决北平人民的住的问题
钱端升
可以预料,到了我们已经成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后,或是一切房屋均属公有,人民则视各人的住的需要而使用房屋;或是人人得有营置房产的经济能力,而国家则处于限制房产集中,并管制房屋使用的地位。如为前者,国家须有雄厚的经济力量。如为后者,人民个个须有相当优裕的劳动报酬。无论为前者或为后者,社会主义的建立均为前提。在社会主义没有建立以前,国家是不可能有雄厚的经济力量的,人民也不可能个个对于他的劳动得到优裕的报酬的。
很显然的,北平市(或是任何一个中国都市)的人民并不能人人都置有房屋,也不可能在短期内自建房屋。将一切房屋充公能不能解决北平人民的住的问题呢?显然是不能的。将房屋给价征收亦是不可能的,因为国家此时无此财力。将房屋没收是违反了新民主主义的原则的,因为在新民主主义的阶段,私产是承认了的。
没收房屋不但违反了新民主主义阶段承认私产的原则,而且将招致多种恶果。第一种恶果是,无人愿意投资建造新房,或翻建旧房。一方面政府没有多余的财力去建房,一方面私人又裹足不前,不去建房,房屋势将日益减少。没收的第二种恶果是社会秩序容易紊乱,因为没收势必引起众多人民心理上的不安。没收以后又须要管理。这个管理是一件十分繁重之事。在目下,政府正应集中精力于增加生产,以繁荣经济之时,这样一件繁重工作势将妨害政府的主要工作。这是没收的又一恶果。
征收及没收工具不可能,则解决住的问题必须采用其他更有效的办法。原则应为使大家都有房屋住,而没有人可住太大的房屋。为使大家都有房屋住,必须鼓励房主将房屋出租于房客。这又必须用租金的制度。房主得了房租,自然乐于将房屋出租。为防止任何人住太大的房屋,必须课这种人以累进的重税,住房愈多者课税愈重。用这种双行的办法,北平的房屋必可得到相当合理的使用。
北平房屋不算缺乏。过去的住房问题的所以发生,主要原因即因房租之过低或过高。过低则房主宁愿空闭房屋,或独住大宅,而不愿出租;过高则广多的房客,因付不起房租而致租不到房屋。所以房租必须有合理的调剂。
如何调剂呢?用规定的方式呢,抑是任凭房主房客两愿协议呢?这是一个不易作简单答复的问题。规定的优点在可以防止勒索式的高额租金或抵赖式的低额租金。但其缺点则为考虑不易周到,因而招致政令窒碍难行的流弊。协议则不免发生房主高抬房价的故技。比较最妥慎的处理方法最好是这样:在原则上采取房主房客协议的方法,但协议的结果,必须向政府报告或登记。协议可以免除草率定法的危险。报告或登记则可以使房主有所顾忌,而不作不合理的要求。房主如果敢于违背社会的利益,要索高租,政府自然可以让有组织的民众团体,发动舆论,抨击这种恶霸式的行为。这种协议与报告兼采的方法,应当是害小益多的办法。
有人说,在自由议定房租的办法下,收入微小的市民将仍有不易租获房屋的危险。这是可能的。这部分人民的住的问题政府自应特予照顾。组织房屋合作社,征用庙宇的空余部分,改作住房,责令工厂及大规模的公营机关筹建宿舍,均为适应的解决办法。
总之,要解决北平的住的问题,最高原则乃是使现有房屋得到最大的最公平的使用。在现阶段的社会发展中,最有效的方法则是使房主得到些利润,而防止他们把持房屋不令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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