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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区城市处理乞丐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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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5-23
第2版()
专栏:

  华北区城市处理乞丐暂行办法
一、为使乞丐在劳动生产,或学习技艺中,达到改造教育自谋生活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二、由各市政府的民政局公安局纠察队负责并遵各群众团体协助组织处理乞丐委员会,统一处理。
三、就现有之救济院,或其他救济机构加以整理,成立乞丐收容所,作为一常设社会福利机关,对乞丐采取一面收容一面处理逐渐肃清之方针。但为迅速处理起见,各市得根据需要,设临时收容所数处,作为临时处理乞丐的机关。
四、靠近城市各县,应切实管教游民,禁止入城行乞,并由城市公安局及纠察队于入城处所盘查阻止。劝其回乡生产。
五、严禁强乞恶讨,及以乞丐行业授徒,或组织乞丐从中渔利等行为。违者由公安局纠察队予以逮捕,强制入所。
六、各市可视自己人力物力财力情况,决定处理乞丐的步骤,(如首先处理有劳力之乞丐及职业乞丐等)对正在处理范围内的乞丐,由公安局、纠察队定期强制入所。
七、收容的乞丐,依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之:
1 家在城市以外者,动员其还乡生产,遣送回籍,由沿途各县招待食宿(各县就军人招待所或俘虏招待所设临时食宿站,每人每日两餐每天以二十四两小米报销,每日行程六十里,并由民兵递送至原籍县份,或其他指定安置地点,有劳力者强制从事生产,无劳力者交由其家人亲戚予以安置教养。
2 查明为敌兵游勇者,由纠察队及公安局护送各地负责部队政治机关处理之。
3 无家可归而有劳动力之男子编成劳动大队,送市内需要劳力的部门或其他指定地区参加劳动,劳动大队以“以工代振”为原则。
4 无家可归之老幼残废或妇女,由救济院或其特设部门(如安老所、育幼所、妇女教育院。)安置教育,参加当适劳动。
5 无家可归之青年可以学习技艺者,由救济院或其平民习艺所、施以较长期之技艺训练,使能有一技之长,自谋生活。
6 业经改造,有谋生能力者,可准其自由就业,各市政府并得予以就业之便利。
7 家在本市内居住者,经短期教育后,交由其家人取保领回,从事生产。
8 职业乞丐及以乞丐行业授徒者,严加管教,强制劳动。
八、乞丐收容所之教育,以下列内容为主:
1 独立自食其力的思想,并养成劳动习惯。
2 学习生产技能。
九、乞丐收容所之卫生及医疗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筹划。
十、乞丐在收容期间由院(或所)方供给之,供给标准每人每日以二斤小米(市秤)计,凡住留较久者,均应按其体力从事各种生产,以求自给,救济院之生产基金及其他经费另行规定,但应以逐渐达到生产自给为目标。
十一、乞丐收容所及救济院之经费,由财政开支,由市政社会事业费内报销,任何公私团体,不得假借名义,进行劝募。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各市人民政府得提出修改意见,报请华北人民政府批准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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