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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人民政策 管理摊贩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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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5-24
第2版()
专栏:

  北平市人民政策
 管理摊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工商业之正常发展并整理市场与交通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设摊零售之商贩,均须申请登记,经主管机关核准,发给牌照后,始得营业,已开始营业者,得补领牌照,其申请登记与审核发照之手续为:
摊贩向住在地之区政府,领取申请书,逐项详实填具,并觅铺保或可靠保证人一人,经调查合格后,送由营业所在地之区政府审核登记,发给营业牌照。报请市府工商局备案。
第三条 摊贩营业地点,应依照下列规定:
(一)由市政府指定适当空旷地点,作为摊贩集中营业之临时露天市场(市场地点另行分布之)。
(二)通衢要道,摆设浮摊过多,影响交通秩序者,由各区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加以整理。
(三)因商业习惯自然形成之各业交易市场,得设立交易所,其管理办法另订之。
第四条 临时露天市场及马路旁浮摊之管理:
(一)一般临时市场及马路两旁摆设之浮摊,由工商局委托所在地之区政府管理,其规模过大者,得由工商局直接管理。
(二)各临时露天市场及马路旁摆设浮摊之地点,得视工作之需要,设置管理所或管理员,负责管理市场之一切行政事项,公安与税收机关,得分别派员办理公安与税收事宜。
(三)露天市场内应按行业划分地段,编定地号,地号大小得由各区政府或管理所按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四)马路旁摆设之浮摊,每一地号,以三尺宽六尺长为标准。
(五)摊贩非经建设局批准,不得支搭固定性棚厂或建筑物。
(六)马路旁准设之浮摊,应留出出入口走道,及道路转角两端各三十尺以内的面积。
(七)摊贩因故不能营业,未向市场管理机关报告,连续五天以上者即以放弃摊位论。
第五条 在指定之通衢要道占用公地之摊贩须照章缴纳租金。租额另定之。
第六条 经登记许可之摊贩应按资本额比例缴纳营业牌照税。营业牌照税之税额及征收办法另定之。
第七条 凡摊贩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者,得由区政府会同公安分局依情节之轻重分别予以后列之处分:
(一)警告、
(二)一定时期停止营业、
(三)撤销执照或牌照勒令停业、
(四)处以所纳营业税或牌照税(每季数)一倍至五倍之罚金。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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