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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人民政府 处理棚户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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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5-24
第2版()
专栏:

  北平市人民政府
 处理棚户暂行办法
第一条凡占据公地自搭棚厂,包括席棚,木阁,铅板棚,灰棚等,悉依照本办法处理之。
第二条 现有棚户之处理原则如下:
(一)占压房基线,侵占官街之棚户,包括由原址向外扩展之棚厂在内,一律限期拆除或向指定地点转移。
(二)利用公有空地,或房基线余地之棚户,依照下列不同之情况,分别处理:
甲、有碍市政建设,及公共安全、市面交通者限期向指定地点转移。
乙、无碍公共安全交通秩序者,报请政府批准后保留。
第三条 处理现有棚户之进行步骤:
(一)由区政府调查各棚户状况,根据前条规定,定出处理办法送请建设局审核决定。
(二)区政府对应向指定地点转移之棚户,应加以解释说服,并限期督促其转移,不得有违。
第四条 第二条批准保留之棚户,应有防火之设施,如棚户将厂棚改建为正式房屋时须经本市建设局批准,并发给建设图案,方得依法改建,不得有违。
第五条 现有之售烟阁,无建筑执照者,得依本办法视同棚户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公布后,非经政府许可,不得侵占公地,私建棚厂、木阁,或围栏,违者得由区政府会同公安分局令其将棚厂拆除,并由人民法院处以搭建工料费百分之五十以下之罚金。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
【本报讯】北平市人民政府为建立与改善本市交通秩序,特制定“北平市人民政府管理摊贩办法”及“北平市人民政府处理棚户办法”公布施行。同时并说明下列四点:一、凡在市内借摆摊以维持生活者,政府承认并保护其正当的营业,但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牌照,并照章交纳租税。二、为维持交通秩序,对摊贩整顿规定两种办法加以管理。此两种办法是:第一、择地迁移;第二、就地整理。三、凡在公地上私搭厂棚者,应以本府所公布的处理棚户暂行办法加以管理,此项处理办法公布后,倘仍有不守法令及不听劝告者,本府当依法执行。四、上项两种办法(管理摊贩办法及处理棚户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妥之处,须加修改时,由本府明令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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