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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会总会简章——一九四九年五月十日全国青年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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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6-11
第1版()
专栏:

  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会总会简章
——一九四九年五月十日全国青年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总会。
第二条 本会为全国各民主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本会宗旨,在团结全国青年,谋取青年福利,与全国人民一起,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彻底胜利及完成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建设事业而奋斗,并联合全世界民主青年为争取世界持久和平与人民民主而奋斗。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凡中国青年(包括国外侨胞青年)所组织的各种全国性团体,及各省(市)青年联合团体,不分民族、性别、宗教、阶级、党派及政治信仰,只要赞成本会宗旨,均得申请加入本会。但于必要时,得吸收青年团体所不能包括而在青年群众中有影响与贡献,并对本会工作有帮助之人士为个人会员。
第四条 会员申请入会在全国青年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通过,在全国青年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会秘书处提请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五条 会员权利
甲、对本会一切决议及工作有根据本会宗旨进行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乙、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丙、有享受本会举办的各种文化教育福利事业的优先权。
第六条 会员义务
甲、有遵守本会章程及执行本会一切决议的义务。
乙、有向本会经常报告团体会务的义务。
丙、有向本会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退会之自由,但须向本会书面申明。
第八条 本会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之严重行为者,经全国代表大会或全国委员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之通过,取消其会籍。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 本会以全国青年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在全国青年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大会选出之全国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在全国委员会闭幕期间则由全国委员会选出之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会务。
第十一条 全国青年代表大会之职权与召集方法如下:
甲、职权: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与任务,制订或修改本会章程,审查本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选举本会全国委员会(选举办法另有规定)。
乙、召集方法:全国青年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由本会全国委员会召集之。必要时得由本会全国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出席大会之代表名额,由全国委员会规定之。
第十二条 本会全国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至四人,由全国委员会委员互选之,本会全国委员会每年举行会议一次,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之。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必要时本会常务委员会得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如有全国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召开本会全国委员会的临时会议时,本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召开之。
第十三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委员互选组成之,其主席及副主席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兼任。常务委员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由主席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必要时得经常务委员会之通过,设立各种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暨各种工作委员会之组织规程及办事章则由常务委员会订定之。
第十五条 本会必要时得在各地设立办事处,其组织办法另定之。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六条 本会各会员团体按其会员数目缴纳会费(办法另订),必要时得向会员及社会各界募集本会经费或请求政府帮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会章程经全国青年代表大会通过后公布实行。
第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权属于全国青年代表大会,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全国委员会。    
          【新华社北平十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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