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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军区公布 华东区金银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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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6-16
第1版()
专栏:

  华东军区公布
 华东区金银管理办法
【新华社上海十五日电】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于十日发布命令,公布“华东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共分十三条,规定:各种金银、银币、金银首饰等,除经人民政府批准特许出境者外,严禁带出解放区。在解放区内允许人民储存金银,并允许向人民银行按牌价兑换人民券;但不得用以计价行使流通与私相买卖。如自愿出卖金银,须到当地人民银行及其委托机关,按牌价兑换本币。因正当用途需购用金银原料者,得向当地中国银行申请购买。在解放区内迁居而必须携带储存之金银,或自解放区外携带金银入境,或以出口物资换回之金银入境时,均须持有区级以上政府或对外贸易管理机关之证件,并办理携带手续。自行佩带之金首饰不超过一市两,银首饰不超过四市两,及私人用作馈赠之银质器皿不超过二十市两者,可在解放区内自由携带,无需证件。金银饰品业除出售制成品外,不得私相买卖金银与收兑金银饰品。违反上述规定者,按情节轻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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