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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召集会议 座谈新立法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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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6-18
第1版()
专栏:

  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召集会议
 座谈新立法问题
一致认为:毛泽东思想指导应成为新中国的立法原则组织十个组研究宪法民刑等法规 用新的观点方法进行立法工作
【本报特讯】由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和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所召集之法律问题座谈会,于六月四日、十日连续举行两次会议。出席者有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华北人民法院、北平市人民法院各负责人及沈钧儒、李达等专家教授四十余人。会议由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长谢觉哉主席。首由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负责人概括地说明新民主主义的中华人民民主国家的立法需要、立法观点、立法方法以及立法方式等问题。到会人于两次座谈会上广泛地交换了关于新中国立法问题的各种意见。经过热烈讨论后,大家一致认为:新民主主义革命即将在全国范围内胜利,人民民主新中国的伟大建设工作正积极进行,国民党的反革命的反人民的六法全书已被废除,新民主主义国家必须有保护自己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与文化制度的各种法律。当前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感觉到最需要的法律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检察制度条例、新的监狱或犯人改造的条例等;司法机关与工商界共同感到迫切需要的法律是:公司法、票据法、商业登记法、交易所法、商标法、海商法;此外,婚姻法、劳动法、土地法等亦为人民迫切需要。新法理学的研究、新宪法与行政法的研究、法学史法制史的研究,也都有其必要。谈到如何以新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立法工作问题,大家认为:新立法应该从新中国的现实生活的实际出发,并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因此,最完满地最集中地反映中国现实和最正确地指导中国革命的毛泽东思想,应成为立法工作的指导原则。具体地说:首先应认清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国家的性质,也即是说认清这个革命的对象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这个革命胜利建立起来的国家是以无产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认清了这些才能在立法工作中确切地反映出这个革命和这个国家的阶级本质和社会内容。第二,应该清楚了解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特点,是毛主席所指示的四面八方的政策,以便用法律形式恰当地反映出“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的特点。第三,应该认清新民主主义中国发展的前途,认清新民主主义中国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准备阶段和过渡阶段,以便在立法工作中把中国人民当前奋斗与将来目的有机地体现出来。第四,应研究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政权与中国人民解放军二十余年的立法工作与司法工作的经验,把这些经验总结起来和提高起来,成为较完备的立法内容。大家都强调要想搞好立法工作,必须认真了解中国人民的生活和需要,必须详细研究中国革命的政策和经验,必须认真地和系统地去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同时大家认为我们的立法工作必须一方面以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法学理论和法律作为主要参考材料和借鉴对象;另方面以中国过去各种旧法律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各种法律作为附属参考材料和批判对象,因而大家提议应立即进行各种法学、法律图书资料的搜集、编译和整理工作。最后,大家认为在目前条件下,立法形式应以各种大总及简易条例形式为主,同时,各种法律的内容繁简与条文多少,应具体地看需要与可能而定;随着人民民主国家各种建设进程底进展,各种法律的内容与形式也将逐渐补充和发展。今后法律文字方面,也须力求科学化、大众化,使法律从少数所谓法律专家专有的工具,变为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运用的工具。
会议同意立即组织:法理学、宪法(包括行政法在内)、民事法规、刑事法规、商事法规、法院组织法规、执行法规、检察条例、国际法与法制史等十个研究组,由各人自愿参加一个至两个组负责进行研究工作。当场各人即报名参加,并分别推定各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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