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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新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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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6-18
第1版()
专栏:

  建设新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工作
中国人民自从创立了自己的武装与政权的那天起,就开始了自己的法津建设,虽然还极不完全,但累积的经验,相当丰富。
中国人民革命斗争,一开始就和旧统治阶级的法律斗争而代之以自己阶级的法律,他和一切旧法律无缘,二十多年来不论那个解放区,除和敌人斗争偶然利用某个有利的敌人法条外,从没承认过或援用过旧法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不是有明令后才废除,而是从来没有在解放区存在过。
中国人民和阶级敌人作司法斗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是严肃而又宽大的。作恶特多、人人痛恨的人,绝不能幸逃显戮,而对于为恶不多的人,则许其自新。蒋介石匪帮对于人民,是“宁错杀三千不肯放松一个”,而人民对于匪帮,则是首恶必诛,协从罔治,立功有赏。人民气度之伟大如此。
至于一般犯罪,那是旧社会遗下的病。人民的社会已消除了与正消除着犯罪的社会根源,因而对尚在犯罪的人,处罚目的,在于改造。各解放区自新习艺所的成绩报告,有由犯人而成为劳动英雄成为干部的,有的临所,犯人不用看守,释放出去还经常和监所有联系。人民对医治社会疮伤之表现于司法方面者是如此。
其次,中国人民遵守自己法律的精神是惊人的,他们共同和敌人斗争及参加各种建设,一有决定,无不恪守。人民解放军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工人的劳动纪律,农民们的农村公约,及执行上级法令,都不是靠强迫所能做到,而是广大人民做了社会主人,知道法律是自己的,法律不是有害于自己的利益而正是保护自己的利益,他们眼光已远大了,秩序的生活已渐惯了。
这就展开了和旧的所谓“法治”全然不同的图画。研究法律与做司法的同志,必须于此着眼,才不为现存的某些弱点所蒙蔽而能把握住人民的法的实质,以为人民的法服务。
我们法律与司法上存在的弱点,如:由于战争的分割,各解放区的司法制度甚至名称都不一样;各种单行条例,同一事件,各地规定常有出入;有些则只有政策、纲领,而无具体法条,缘以判案,难免失轻失重;加以司法干部缺乏,了解与执行政策,容易发生偏差。很明显:值此全国胜利之时,一切要求统一,法律与司法制度之统一更为必需;各种工作进入常轨,维护各种工作之法律,必须逐渐具备。这些弱点,不能让其继续存在。
华北人民政府成立以来,司法建设,有些进步,平津两市新成立的人民法院亦甚有成就,但离我们的希望还远。为要建设新民主主义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工作,任务是艰巨的。但我们有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作指导,有二十多年解放区的法律与司法工作的经验,及广大人民创造了与创造着各种有关法律的智慧,只要我们工作努力,善于把握毛泽东思想与善于和人民结合,任务虽艰巨而胜任自愉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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