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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组织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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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6-20
第2版()
专栏:

  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组织条例
一九四九年六月十六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新政治协商会议,为全中国拥护新民主主义、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及同意动员一切人民民主力量、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建立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解放区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国内少数民族、海外华侨及无党派和各界民主人士的代表人物所组成,国民党反动政府系统下的一切反动党派及反动分子不容许参加。
根据上项原则,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即由新政治协商会议原提议人中国共产党与赞成中共一九四八年“五一”口号第五项之下列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无党派民主人士等二十三个单位组成之。
(1)中国共产党;
(2)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3)中国民主同盟;
(4)民主建国会;
(5)无党派民主人士;
(6)中国民主促进会
(7)中国农工民主党;
(8)中国人民救国会;
(9)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
(10)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
(11)中国致公党;
(12)中国人民解放军;
(13)中华全国总工会;
(14)解放区农民团体;
(15)产业界民主人士;
(16)文化界民主人士;
(17)民主教授;
(18)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会;
(19)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
(20)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
(21)上海人民团体联合会;
(22)国内少数民族;
(23)海外华侨民主人士。
第二条 前条各单位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之筹备代表为四人至七人,其确定名额按各单位情况协商定之。各单位筹备代表之人选,由各本单位提出,经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各单位协商通过,其前条第五、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二十二、第二十三各单位之筹备代表,由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之其他各单位共同推定之。
第三条 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负责进行新政治协商会议之一切筹备事宜,其中心任务为:
(1)商决并邀请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之单位和代表;
(2)决定新政治协商会议开会之时间、地点及议程;
(3)拟定新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条例草案;
(4)制定共同纲领草案;
(5)提出建立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之方案。
第四条 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设常务委员二十一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由各单位协商推举之。
常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五人,由常务委员会选出,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党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常务委员会及主任副主任进行工作,其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之。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其组织及人选由秘书长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之。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得按工作需要,设立各种小组,并由常务委员会指定各小组组长副组长。
第八条 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之开会须有参加单位半数以上之出席。表决时,每单位不论其人数多少,均为一权。一般决议,经过多数通过,全体执行,但对有关基本方针之决议,如第三条第三、第四和第五各款,经多数通过仍有不同意者,有保留至新政治协商会议开会时重新提出、或不签名、或退出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之自由。
第九条 本条例经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新华社北平十九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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