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阅读
  • 0回复

全国总工会第四次常委会通过 关于建立工会工作报告制度的决议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6-20
第3版()
专栏:

  全国总工会第四次常委会通过
 关于建立工会工作报告制度的决议
【新华社北平十八日电】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四次常委会于六日通过关于建立工会工作报告制度的决议,全文如下:
在目前全国即将解放的胜利形势下,为了保证工会在恢复与发展生产事业上,发挥团结与领导工人阶级群众的积极作用,必须克服以往多年处在交通不便的农村与战争环境中,工会组织与工会工作上下级间没有正常联系的脱节现象,现在东北、华北已完全解放,江南及全中国亦即将完全解放,一般交通均已通达,更加要求我们必须加强与巩固工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建立与加强工会上下级间的正常联系。为此,必须切实执行本会章程第七条乙项之规定:本会会员有向本会经常报告团体会务及个人工作之义务,才能使工会上下级间的关系健全起来,使工会的领导机关及时了解各地工人运动的情况与问题,以便于总结经验,指导运动的前进。为此,特作关于建立工会工作报告制度的决定如下:
(一)凡有关工运方针策略的重要问题及有关职工群众生活的措施,各级工会必须随时报告上级请示,得到同意和批准后方可实行。
(二)各产业总工会、各地区总工会,每两个月须向全总常委会做一次综合报告,报告之主要内容如下:
(1)工会组织工作方面的(包括所属工会组织单位、工会会员与各级工会干部的数字及其情况);
(2)文化教育工作方面的;
(3)劳动保护与福利事业工作方面的;
(4)工人参加生产管理与进行各种生产运动方面的;
(5)工人工资与工人生活待遇方面的;
(6)私营企业中之劳资关系方面的;
(7)整个工人运动及各项工作中所发生的问题与倾向,职工群众对实施政策的反映及其要求,以及对于这些问题所采取的办法,具体处理的过程,和得到的经验与教训。
此项报告须由各该工会的常委会及其主席负责,报告必须经过各该工会常委会议的讨论。如有几种不同的意见,亦应同时提出,并要指出问题或争论焦点所在。报告文字须简单扼要,除个别典型报告材料外,全文不要超过三千字,每次报告的内容要有重心,如一次不能写完全部问题时,可分两次、三次写,或着重写几个问题,对次要问题留待下次再写,不要现象罗列,平铺直叙。每个全总的执行委员及候补执行委员,均有单独向全总常委会或全总主席反映情况及陈述意见的义务和责任。
(三)各产业总工会、各地区总工会中的专门问题(如工资、劳动保护、文化教育、合作社等)典型工作的材料与报告(如某一工厂、某一职业的典型报告),除上述综合报告中所提到者,应有专门附件外,并应经常将这一类典型问题的材料及总结,随时报告全总。
(四)各产业总工会、各地区总工会对下级所发的一切有关政策及策略的指示、决定、决议案、总结及答复,不论其属于何种问题,均须同时发给全总一份。
(五)各产业总工会、各地区总工会及所属各级工会之一切出版物(包括报纸、杂志、图书及照片等)均须各寄三份至全总(特约多寄者在外)。
(六)本会指定各产业总工会、各地区总工会,或指定某一工会所作之专门报告,必须严格按照指定之内容及时间交来,如有困难,必须事先请示全总并取得全总之同意后,方可改变。
(七)各产业总工会、各地区总工会接到本决定后,应将本决定在常委会认真讨论一次,得出具体执行的办法。并规定在七月十日以前,将讨论的总结与以上各项现有的材料搜集整理一套,连同第一次综合报告送到全总。以后规定每逢单月之十日以前,为向全总做综合报告之时间
(八)报告寄送办法:规定之综合报告及综合报告以外之重要报告,文字在二千字以上,而陆上交通在三天时间以下者,一律由邮局挂号寄来,文字在二千字以下,而陆上交通须时在三天以上者,则请由各地新华社电台转发。
(九)各新解放地区总工会及产业总工会或其筹委会成立后,须立即电告本会,并须按照上述规定,与本会发生组织关系。
(十)各产业总工会与各地区总工会,必须严格规定所属工会的报告制度,并切实督促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四次常委会通过
                    一九四九年六月十日
附:必须按期向全国总工会做报告的工会如下:
东北职工总会、西北职工总会、上海市总工会筹委会、南京市总工会筹委会、济南市总工会筹委会、武汉市总工会筹委会、全国铁路总工会、北平市总工会筹委会、天津市总工会筹委会、唐山市总工会筹委会、太原市总工会筹委会、青岛市总工会筹委会、南昌市总工会筹委会、杭州市总工会筹委会、华中总工会筹委会。暂时归全国总工会直辖的华北各地区工会及各产业工会。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