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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的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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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6-21
第1版()
专栏:

关于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的规定
(一九四九年六月十九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全体会议通过)
一、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定为下列四十五个单位,代表总额五百一十名。
(甲)党派代表一百四十二人:
1、中国共产党十六人
2、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十六人
3、中国民主同盟十六人
4、民主建国会十二人
5、无党派民主人士十人
6、中国民主促进会八人
7、中国农工民主党十人
8、中国人民救国会十人
9、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十人
10、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八人
11、中国致公党六人
12、九三学社五人
13、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五人
14、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十人
(乙)区域代表一百零二人:
1、西北解放区十五人
2、华北解放区十五人
3、华东解放区十五人
4、东北解放区十五人
5、华中解放区十五人
6、华南解放区八人
7、内蒙古自治区六人
8、北平天津两直属市六人
9、待解放区民主人士七人
(丙)军队代表六十人:
1、人民解放军总部(包含直属兵团及海、空军)十二人
2、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十人
3、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十人
4、人民解放军第三野战军十人
5、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十人
6、华南人民解放军八人
(丁)团体代表二百零六人:
1、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六人
2、各解放区农民团体十六人
3、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十五人
4、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总会十二人
5、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九人
6、全国工商界十五人
7、上海各人民团体九人
8、中华全国文学艺术工作者协会十五人
9、中华全国科学会议筹备委员会推举十五人
10、全国教育界十五人
11、全国社会科学工作者十五人
12、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筹备会推举十二人
13、自由职业界民主人士十人
14、国内少数民族十人
15、海外华侨民主人士十五人
16、宗教界民主人士七人
二、前条所列每一单位,其代表名额满十人以上者,得推候补代表二人,不满十人者,得推候补代表一人。候补代表得列席新政治协商会议。
三、除第一条所列之四十五个单位外,另设一特别邀请单位,其代表资格、名额与人选,均由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协定之。
四、各单位代表名单除因特殊情形、经常务委员会同意者外,须于七月十五日以前向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五、本规定之实施办法,由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之。
(新华社北平二十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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