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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商营业税及所得税 平税局订出减免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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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6-22
第2版()
专栏:

行商营业税及所得税
平税局订出减免办法
【平市讯】平市税务局为了进一步畅通城乡贸易,促进物资交流,特对行商营业税及行商所得税拟定四项重要减免规定,经呈奉华北税务局准予先行试办。该局顷已发出布告通知,自本月二十一日起施行。四项减免规定如下:
一、粮食、棉花、油料、梨枣、瓜果的行商营业税,税率减为百分之一·五(原为百分之三),与行商所得税合征为百分之二·五。
二、肩挑负贩其货物总值不足二万元者,及自产自销之农产品及小手工业产品,免征行商营业税及行商所得税,但此项自产自销之农产品,须持有该地村乡政府之证明。
三、为了区别座商行商,市外工商业户来平销售货物时,须持有当地税务机关或集市管理委员会之座商证明书,免征其行商营业税及行商所得税。
四、各地公营工业,持有税务机关或工商部门的证明者,免征行商营业税及行商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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