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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城区房地登记须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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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6-23
第2版()
专栏:

北平市城区房地登记须知
一、本市城区房地之所有人,均须于本局规定期间内亲自来局声请登记(其已领有伪地政局发给之土地所有权状且房地现况并无变更者暂缓声请)。
二、房地如有移转(包括买卖、赠与、交换)情形时,应由新旧权利人双方会同亲自到局声请登记。前项声请应自双方成立契约之日起一个月内为之,逾限加征登记费一倍之费额。
三、于本局登记业务开始前,业已成立移转契约之房地,一律限自开办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来局声请登记,其原权利人确因故不能会同声请时,准予现权利人取具殷实店铺保证书单独办理之,逾限除必须由新旧权利人会同声请外,并依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加征登记费。
四、房地他项权利(暂定为典权、抵押权、地上权、地役权四种)登记,必须由权利人义务人双方会同亲自到局声请。
未经登记所有权之土地房屋,不得为他项权利之登记。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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