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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长会议闭幕发表公报 定期继续协商德国问题 九月前应协议对奥和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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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6-23
第3版()
专栏:

外长会议闭幕发表公报
定期继续协商德国问题
九月前应协议对奥和约
【新华社北平二十二日电】塔斯社巴黎讯:苏美英法四国外长会议闭幕以后,于二十日夜发表公报如下:
“第六届外长会议由法外长舒曼,苏外长维辛斯基,英外相贝文和美国务卿艾奇逊参加,自一九四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至六月二十日在巴黎举行。
在本次会议中,曾讨论了德国问题和对奥和约。外长会议通过决定如下:
(甲)德国问题:虽然本届外长会议未能就恢复德国的经济与政治统一问题获得协议,但是,法苏英美外长将继续努力,以求达到这个结果,并在目前协议如下:
(一)在本年九月召开的第四届联合国大会的过程中,四国政府将经由其在大会中的代表,对举行另一次德国问题外长会议的日期及其他措施交换意见。
(二)按照各外长准备继续努力以求达到恢复德国的经济与政治的统一的意愿,德境各占领当局应于柏林在四国基础之上共同会商。
(三)这些会商的目的之一,是减少目前德国与柏林在行政上分割的影响,尤其是在下列事项上:(A)扩大德境各西占区与东占区之间以及柏林与各占领区之间的贸易,发展它们之间的金融与经济关系。(B)便利德境东占区与各西占区之间以及柏林与各占领区之间人员与货物之来往及情报的交换。(C)考虑与柏林四占领区的管理共同有关的问题,俾使柏林的生活尽可能地正常化。
(四)为协助第(三)节中所规定的工作,各占领当局可在其各自管辖之范围内,召集德国专家及适当的德国团体予以协助。被召德人应交换有关材料、准备报告并在相互之间获得协议时向占领当局提出建议。
(五)法苏英美政府协议,一九四九年五月四日之纽约协议应予保持。而且,为进一步促进上述各节中所提出之目的,为改进并补充纽约协议及其他关于德国东占区与各西占区之间以及柏林与各占领区之间的人员与货物的来往与交通,以及关于过境的各种协议,各占领当局有义务在其各自占领区中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铁路、水道、公路的正常运行及使用,并对人员和货物的来往及邮政、电报、电话等交通予以便利。
(六)各占领当局将建议东西占领区之领导经济机构,对于建立各占领区之间更紧密的经济联系和更有效地实施贸易及其他经济协定予以便利。
(乙)对奥和约:各外长协议:
(一)奥国边界应保持一九三八年一月一日的边界。
(二)对奥和约应规定奥国应保证奥境斯洛文和克罗特少数民族的权利。
(三)不向奥国索取赔偿,但南斯拉夫应有权取得、保持或清算南斯拉夫境内之奥国财产权利和利益。
(四)苏联应自奥国取得一亿五千万美元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六年付清。
(五)确定的解决应包括:(A)将一切被作为德国资产而加以占有或要求占有的财产、权利或利益,以及作为战利品而占有或要求占有的奥境的战争工业企业、房屋及相类的不动产让予奥国。但有一项谅解,即训令各外长助理更精确地规定交予奥国的战利品的项目。(根据苏联一九四八年一月二十四日建议所指出曾在奥国管辖下经过总的修正和予以保留的,以及对奥和约第三十五条其他各项中所规定转交苏联的那些石油资产及多瑙河航运公司的财产在外)因此,多瑙河航运公司在保加利亚、匈牙利和罗马尼亚的资产,以及该公司在奥国东部的全部财产,将按照一份由各外长助理协议的清单,转交予苏联。(B)转交苏联的一切权利、财产和利益,以及苏联让予奥国的一切权利、财产和利益的转交,苏联或奥国方面均不得附有任何负担或要求。这里,会议有一项谅解,即“负担或要求”一语,不止是指由于在一九四五年五月八日以后盟国对这些权利、财产和利益实施管制而产生的债权者的要求,而且也指一切其他权益,包括在税收方面的权益。会议同时谅解,苏联与奥国关于负担与要求的互相让与,适用于当奥国政府正式承认苏联对转交给苏联的奥国资产的权利之日,以及当苏联所让与的资产真正转交予奥国之日存在的一切负担与要求。
(六)所有一切已成为苏联资产之前德国资产,不经苏联同意,不得改变。
(七)各外长助理应立即恢复工作,以求于一九四九年九月一日以前,在整个对奥和约草案上达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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