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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城区房地登记须知(续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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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6-24
第2版()
专栏:

北平市城区房地登记须知(续昨)
五、左列三种登记可由权利人单独声请,其必须会同义务人或须取得关系人之许可者,由本局特别指示权利人遵照办理:
1、变更登记:房屋之增减、改建、坍没,土地之合并、分割(其因房地批卖声请登记者,批买部分按移转手续办理,批余部分按变更手续办理)。地名门牌之异动等,均须声请变更登记。
2、更正登记:房地经登记后发现错误时,应即声请更正登记。
3、涂销登记:他项权利消灭后应向本局声请涂销该项权利之登记。
六、政府机关、公司、商号或社会团体等声请房地登记者,应由负责人或指定代理人,携带委托书来局办理。
七、声请房地登记之权利人义务人或代理人均须携呈有关契证、名章戳记及身份证明文件(户口单服务证等)。
八、声请登记人名义应以户籍所载本名为准,不得有化名或使用别号事情(其以往用化名或别号税契登记者,须提出证据申请更正),如声请人为公司、商号、寺院、学校或社会团体时,须呈验营业证或主管机关发给之登记立案证件。
九、房屋土地如系多人共有时,应由各共有人会同声请登记,并共同推定其中一人执状,下余人等各执共有人图状保持证,其各人应有部分,应向本局详细说明。
十、声请房地登记人为权利人或义务人之继承人时,须提出证明文件或取具声请人住所所在地之公安分局派出所证明。
十一、房地原契证书状遗失声请登记者,须于北平解放报刊登启事七日声明原契证书状作废,取具殷实店铺一家之保证书,其无案可稽者,并须取具产业所在地公安分局派出所证明。
十二、已领有本局发给之土地房屋所有权状或他项权利证明书,因损坏或灭失请求换给或补给时,依左列规定办理。
1、因损坏请求换给者应提出损坏之原土地所有权状或原他项权利证明书。
2、因灭失请求补给者,除按照第十一条之规定办理外,并应以书面详叙灭失原因。
十三、声请登记程序:
1、查对地籍图:房地权利人声请登记,须先赴本局保管股查地籍图,认明土地位置,并核对四至丈尺,如发现图形与实际不符时可声请复丈,其当时无法辨明土地位置者,亦须先经复丈手续。
2、填写声请书:查图相符后至登记股,由代书人代填声请书,或由声请人自填。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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