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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市军管会公布 外轮进出管理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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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6-25
第1版()
专栏:

沪市军管会公布
外轮进出管理暂行办法
【新华社上海二十四日电】沪市军管会财经接管委员会贸易、航运两处,为恢复上海对外贸易,于日前公布“对外籍轮船进出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凡进出本港之外籍轮船不论进口或出口,每次均须经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政经济接管委员会贸易处之批准。凡悬挂外国旗号之轮船进入本港后,如贸易处认为有事实上之需要,得经特准由此装运客货至中国另一口岸。凡经贸易处准许进口或直接经上级准许进口之外轮,于达到本港之前,代理人应备中文呈请文件连同批准文件,请航运处航政局查核后通知代理人办理入口手续。凡经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政经济接管委员会贸易处及航运处准许进口之外轮,即应填具船舶入口准单、申请书及请派引水声请书,连同批准文件送经航运处航政局查核,发给船舶入口准单,并派定引水员方准进口。
外轮于抵埠二十四小时内,或停舶吴淞口外四十八小时内(星期例假除外),应由船长或代理人将航海日程、进口艘单、船员名册及各种船舶证件,送经航政局查验。外轮出口前,代理人应填具出口准单,申请书及请派引水申请书,连同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出口艘单、完税清单、货物出口证等件,送经航运处航政局查核,发给出口准单并派定引水员后,方准出口。外轮进出本港如雇用拖轮及驳船,应填具请派拖轮驳船申请书,送请航运处航政局核准,指定拖轮驳船予以拖运。本港现有外国轮驳,其代理人应将船员名单及船员考核及格证件,船舶证件等送由航运处航政局核准后,只暂准供黄浦江两岸间运送本公司及本厂人员来往使用;不准载运客货不得经营该公司以外,或有收益之客运货运。凡本港各外国公司所备之运送该公司人员来往船舶,所有船员由航运处航政局核准后方得执业。外轮抵达港口后,不得使用船舶电台发报。停泊及移泊地点,必须预先呈请航运处航政局核准,不得任意移动。凡经批准进出口之外国轮船,货物检查、报税由海关办理,旅客检查由军警机关办理,病疫之检查由海口防疫所办理,船舶检查、船员查验由航政局办理。外轮每次进出口之确实时间,由航运处航政局通知有关机关,由代理人随时直接与各有关机关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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