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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正确执行法令确定复核刑事案件 华北人民政府通令执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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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3-28
第1版()
专栏:

  保证正确执行法令确定复核刑事案件
华北人民政府通令执行
【本报讯】关于刑事案件复核制度,除判处死刑的案件外,过去各地做法不一,华北人民政府为了加强各级人民法院上下级的联系,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司法理论,及便利于上级法院检查、监督下级法院与掌握政策法令在审判中的正确执行,使各级法院慎重地处理人民诉讼,把案件办理的更好,因特确定刑事案件复核制度,于三月二十三日通令各地统一执行。该制度规定各县市人民法院判处不满五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案件,如果原被两造不上诉,原审判决即为确定之判决。这些判决应每月送省或行署人民法院核阅。如省或行署人民法院于核阅中认为某案有复核之必要时,应即调卷复核。各省、行署或直辖市人民法院对上所述之判决亦应每月送华北人民法院备查,华北人民法院认为某案有复核之必要时,得调卷复核。至于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案件,各县市人民法院判处后应呈送省或行署人民法院复核批准,若原判不当,得行改判,或发还更审。关于判处死刑的案件,须送华北人民法院复核,呈经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批准,始为确定之判决。
【又讯】华北人民政府顷规定各地之司法委员会或裁判委员会一律改名为裁判研究委员会,该委员会以司法机关负责人为主任委员,主审员、县长、公安局长及选聘之民众团体主要负责人为委员。委员可以固定,但召开裁判研究委员系时,对于该项案件关会不大的委员可不参加。出席委员已足五人即得开会。该委员会之任务为研究司法机关已经审理后的死刑、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刑事案件,及有关政策原则需要慎重考虑决定或请示的民事案件(如分家、继承等案的标准原则)。其余如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及法有明文规定或政策原则显然不待研究即可决定的民事案件,均由司法机关拟具处理意见,经行政负责人核准,即为确定之判决。    (秘书厅叶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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