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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国外贸易管理局 大力扶持出口厂商 公布“推广输出贸易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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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7-02
第3版()
专栏:

  华东国外贸易管理局
大力扶持出口厂商
 公布“推广输出贸易办法”
【新华社上海一日电】华东区国外贸易管理局为大力扶持出口厂商,推广输出贸易,特于六月二十九日公布“华东区国外贸易管理局推广输出贸易暂行办法”。该办法自即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出口货之国内实际成本如高于国外市场价格,因而不能出口时,贸易局得酌量情形饬令国营贸易公司收购之。对于成绩优秀之出口厂商,如查明确有资金困难情形,得商请中国银行或指定银行予以出口押汇或打包贷款之协助。凡持有信用状之出口商,其货品能于一个月之内装运出口者,资金周转确属困难时,贸易局得查明情形,商请中国银行收购其信用状。出口商如为开拓海外新市场申请寄售出口时,贸易局得优先核准之;并于必要时予以协助。属于禁止进口或特准进口之货物,如确系制造外销品所必需之原料或包装出口货之原料,得经贸易局核准特许进口;但其制成品或包装之出货,应保证于六个月内输出。凡制造厂商接受国外委托,输入原料加工后仍行输出者,应经贸易局核准自备外汇输入,但须于规定日期内再行输出;并应于输出时将加工利润等费之外汇,交由指定银行移存中国银行掉换外汇存单。凡工业出口品厂商的产品输出所得外汇,申请输入制造其出口货品所必需之机器、原料及包装其出口货之国外材料时,贸易局应按其实际需要优先核准之。工业出口成品之标准与品质,贸易局得委托有关机关检验之,并协助其改良与标准化。为配合外销需要,贸易局并得会同有关机关制定出口品增产计划予以切实执行。优秀之出口品贸易局将予以奖励;货劣之出口品则禁止其出口,并停止一切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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