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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人民政府规定办法通令执行 鼓励市场正当交易 发展城乡物资交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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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7-06
第1版()
专栏:

  华北人民政府规定办法通令执行
鼓励市场正当交易 发展城乡物资交流
【平市讯】华北人民政府顷对市场管理与物资交流做出几点规定,于七月五日令各级政府遵行,原令如下:
目前华北有些地区,对市场管理不当,对物资交流阻碍很大,例如有些地方对粮棉实施证照管理,禁止自由贩运。有些地方借口物价波动,禁止粮食流入城市或运往邻区。这些现象对于交流城乡物资发展工农生产是有害的。为了克服上述这些现象,特作以下规定:
(一)华北区内地贸易,应根据自由贸易原则,发展物资交流,各地行政机关未经华北人民政府许可,不得实行限运禁运等有害物资交流之措施。
(二)各城市粮食、纱布、百货交易所的主要任务是为了便利商民成交,反对投机操纵。对于操纵垄断、囤积倒把、买空卖空等非法行为(这些非法行为的明确界说另文解释),应予禁止,但对于一切正当交易则必须予以鼓励。
(三)目前全区货币已经统一,物价的任何变动,都是全区性的问题,而不是一个地区所能单独解决的问题。因此在物价波动时,市场行政管理的任务,主要是配合金融贸易机关,适当调节供求,防止争购争售,以免发生暴涨暴跌的现象。但不应企图造成物资断流,从局部看,似属有利,从全局看,则十分有害,不仅不能达到平稳物价之目的,反而可能刺激物价继续波动,返回来仍会影响到局部地区。
(四)对工厂采购原料,及进出口商人采购出口物资,应尽可能的给以帮助(如各地供销合作社能自行采购或代社员出售大批原料品加工品,避免中间剥削则更好),使能大量供应城市与出口之需要,对工业品之推销,亦应予以协助,以促进工业生产。
(五)华北区与各友邻解放区已经连成一片,贸易往来日益频繁,除烟酒已规定暂时互不流通外,其他一切物资应准许互相流通,不得阻碍。至于华北区与友邻解放区间公营机关之采购,仍本互不设摊原则,通过邻区贸易机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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