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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县府逮捕殴打工人案 华北人民政府严格处理 指出工人打村民县府打工人均是原则错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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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7-07
第2版()
专栏:

  长子县府逮捕殴打工人案
 华北人民政府严格处理
指出工人打村民县府打工人均是原则错误
【本报特讯】今年一月间发生的长子县政府武装逮捕殴打某厂四分厂木工部工人一案,华北人民政府十分重视,经令公营企业部及太岳行政公署分别调查具复后,现已决定处理办法,令饬公营企业部及太岳行政公署遵照办理。
按该案因系某厂木工部事务处设于罗家沟张村村妇张鲜花家,该妇与其夫伯兄李福则通奸。自事务处迁入后,又与事务长陈喜福发生男女关系,与工人康贵成亦有暖昧,于是因互相忌妒各找事端。今年一月一日夜康贵成通知村长借口被窃去肉十五斤,说是李福则所为。次日晚又找村长欲捆李福则,村长未允。康走后陈喜福又找村长,谓窃去肉二十斤,以李福则曾去院内,须前往扣押。及相随找至李福则家,康贵成等即将李福则捆至工人住地,闭门审问,并漏夜解往末村,沿途背砖捆绑。至末村后又复捆在柱上用皮带抽打,并由末村工厂负责人李贵芝审问,李终在胁迫下承认偷肉。四日下午释放回村。五日李福则将此事报告到区又控告到县。经县政府传讯,康贵成未到。次日又派法警传讯,将康贵成捆至村公所后,工人又将康抢回。县政府得报后,即命县政府秘书田俊才,武委会副主任赵玉秀,公安局秘书等带领公安队员民兵三十多人,往罗家沟,深夜包围工厂,越墙入院,搜捕工人十三名,并殴打捆绑成伤二十一人,及冻坏手指残废者一人,且拿工人一部钱物,工厂因此停工数日。工人在扣押时还带上脚镣手铐等刑具。及该厂特派员梁奎调查情况到县,与梁县长选贤,田秘书俊才谈此事时,梁田二人态度均甚强硬,未得结果。嗣经该厂再派人与一地委交涉,由刘政委打电话到县委,才给工人卸下刑具,陆续释放。
华北人民政府根据此案事实,指出双方均犯有原则错误:
一、该厂四分厂木工部是国家一个生产部门,不能代替政府,也无任何特权,而该厂工人竟因年节丢肉(丢否尚未弄清),竟不经政府,擅自捆打、审讯村民李福则,及至县府传讯工长康贵成时,康贵成抗命不到,第二次去传案,工厂竟聚集多人硬从法警手中将康贵成夺去,拒不到案,以及该厂平时即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如破坏庙门和火炉、乱砍树木、借东西不还、损坏东西不赔等事实联系起来看,这绝不能只认为是一般的“违犯群众纪律”,而应视为严重的无政府无纪律状态的表现,对这些错误,必须采取严肃态度,不能轻轻了事,不能迁就助长某些个别人们的落后行帮意识,任其逾越职权违反政策。
二、该工厂驻村村长不同意工厂拘讯村民李福则,是对的,长子县府传讯工长康贵成,也是对的,这是政府应有的职权与应采取的态度。但该县府秘书等遇到该厂工人抗命不交出工长康贵成时,未能保持清醒态度,冷静处理问题,不即时与工厂领导上和工会协商解决,反而感情冲动,草率从事,夜间武装包围工厂,越墙入院,滥行逮捕、殴打工人,致被捕、被打、被伤、冻病与吓跑者,达八十四名之多,并拿去工人一部钱物,这显然是严重的错误行动,其实质就是不依靠工人阶级,不照顾各方关系,不走群众路线的工作方式,这也是原则的错误,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加深相互矛盾与纠纷。
至当地领导上对这一问题的处理,采取马虎了事的态度;该厂沈丁祥、陈海清、张子英的报告只责备他人,缺乏自我检讨的精神,都是不对的,为从思想上分清是非界限,对上指错误,工厂与政府均应重新加以检讨,以提高认识,增强团结。
华北人民政府对本案的处理,除批准双方所议定的办法:(一)赔偿伤员工资;(二)赔偿工人损失的东西;(三)解决残废伤员所需之医药费,安置生活费;(四)县府秘书田俊才撤职,并向工人道歉认错,打人法警及公安队员住禁闭室月余教育,其余人员检讨错误,受到批评处分等外,并作如下之补充处理:(一)县长梁选贤不能与工厂协商解决纠纷,措置失当,应予批评。(二)武委会副主任赵玉秀、公安局秘书不能很好的掌握部属,任其肆行捕打工人,并取去一部钱物应予以警告处分。(三)该厂负责人沈丁祥、陈海清、张子英平时对工厂疏于检查管理,致屡生事端,本案发生后,不能虚心自我检讨,一味指责别人,应由企业部给予批评。(四)工长康贵成捆打村民,抗拒政府命令,这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惟因其已由县府扣押多日,姑免处刑,但应予警告。此外,为着教育工厂,尊重政权,并改善工厂与驻村群众关系,应由工厂会同政府召集村民大会,工厂向村民认错道歉,以改善关系,增强团结。     (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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