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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北平分行储蓄部 储蓄存款暂行章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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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3-28
第4版()
专栏:

  中国人民银行北平分行储蓄部
储蓄存款暂行章程
 一九四九,四,一订
一、宗旨:为提倡节约、奖励社会各界人士、机关、团体、企业储蓄、特举办折实储蓄存款。
二、种类:暂时举办以下四种(一)整存整付(二)存本付息(三)零存整付(四)整存零付。
三、计算标准:本储蓄存款以“标准实物单位”计算、一个标准实物单位包括万寿山通粉一市斤、玉米面一市斤、二厂五福布一市尺共三种定量之物价、其价格以人民日报公布之批发物价为准、一日数价者、平均计算之、迭定之实物牌号如有变更消失或不足以作为普遍性之标准、本行得重新迭定其他品质相近之牌号代替并予公告、但在变更前已存入者不再重新折算存取款项均按前五日之平均物价计算。注:(一)本条所指之万寿山通粉、每袋以四十四斤计算。(二)玉米面每小袋以二十斤计算。(三)二厂五福布每匹以一百尺计算。
四、储存办法:
甲、整存整付:(一)此项存款、当存入时须预先约定期限、将款存交本行、由本行发给存单为凭、到期本利一并提取、其存入数以五个标准实物单位起码。(二)期限:分为一年、半年、三个月三种。(三)利率:三个月者月息三厘、半年月息五厘、一年月息八厘。(四)提前支取:此项存款、未到期前不得提取、如有婚丧疾病等情经本行认可之特殊原因、取得凭证提前支取者、得填具“提前支取声请书”经核准后按下列规定付给之:①所存不满三个月者、按原存货币付给、不计利息、如物价下落、仍按折实无利付给。②存满三个月以上者、折实付给、利息减为一厘五。③定期一年、存满六个月以上提前支取者、本息均折实付给、利率按月息三厘计、存满九个月以上者、利率按月息五厘计。(五)过期提取:此项存款、过期不来提取亦未声明转期、十日以内提取时、本息仍以原到期日牌价折算、超过日期、不予计息、过期十日以上仍不提取时、本息转入活存、按本行活存计息。存户如愿转期续存者、应于到期前通知本部以凭办理、过期以后申请转期者、按当日牌价折算起息、如以函件申请时、以本部收到函件之日为准。
乙、存本付息:(一)此项存款、其存额以二十个标准实物单位起码、预先约定期限一次存入、由本部发给存折、每月凭折支息。到期不来支息者、其利息不再复息,取息时仍以原付息日牌价折算、期满支取本金。(二)期限:分为半年、一年两种。(三)利率:半年者月息三厘、一年者月息六厘。(四)提前支取:此项存款、如遇与整存整付第四项所列情形、亦得经许可后提前支取、惟已支之利息应予扣回、其办法如下:①其存入不满三个月者、本金按原存货币付给、利息按原支货币扣回、如物价下落、本金仍折实付给,已支利息亦折实扣回。②存满三个月以上者、本金折实退给、已支利息折实计算于扣除整存整付第四项规定应得之利息后、其余扣回。
丙、零存整付:(一)此项存款系零星存入一次提取的定期储蓄存款、期限分为半年、一年两种。其存交期次、分为每半个月一次、每一个月一次、每两个月一次、每三个月一次四种、由存户自择。每一个月以三十天计、半月以十五天计。(二)额数:每次存入固定之单位数,以一个单位起码,多者不限,由存户于开户时自行规定。额数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三)利率:定期半年者月息三厘,一年者月息六厘。(四)中途停存:比项存款,如遇中途停存,则仍应到期支取利息半年者减为二厘四,一年者减为五厘。(五)提前支取:如须提前支取者,按整存整付第四项办法处理惟存满三月以上者,利息按一厘计,定期一年,存满六个月以上者,按月息二厘四计息存满九个月以上者,按月息四厘二计息。(六)到期迟交:如到期迟交者,五日以内按原定存交日牌价计算,迟交逾五日以上者,则视为间断一次,补交时物价上涨,即按补交当日牌价折算,物价下落,则仍按原定存交日牌价折算,其间断应存交次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其利率半年者减为二厘七,一年者减为五厘四。
丁、整存零付:(一)此项存款,由存户将本金一次存入,本行发给存折以后凭折分取本金,期满结息,存额以二十四个标准实物单位起码,多者不限,但应以能平均分取为准。(二)期限:分为半年,一年两种,支取期分为一个月一次,两个月一次,三个月一次三种,由存户自择,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到期不来提取者,超过日期,不再计息。(三)利率:同于零存整付半年及一年之规定。(四)提前支取:如须提前支取者,按整存整付第四项办法处理,(1)存入不满三个月者,未取部份,按原存货币付给,如物价下落,折实付给,不计利息。(2)存入满三个月以上者,其未取部份折实付给,利息以一厘二计,存满六个月以上者,利息以二厘七计,存满九个月以上者,以四厘五计息。
五、各项存款开户时,先由存户填具“折实储蓄存款开户申请书”一种,择定存款种类,书明户名、职业、住址等项如须凭签章支取者,并须预留印鉴,以凭验付。
六、储存:存交款项时,须携带存折来行登记,由本行记帐员及负责人员盖章方为有效,如有误记,请告知本行查明更正,不得自行涂改。
七、支取:支取款项时,由存款人携带存折及印鉴,开具取款凭条,由本行经办人员核验无误后,始可照付,未留印鉴者,凭折付给。
八、挂失:存户如将单折印鉴遗失。须向本行声明挂失。于声明半月后。觅取保证,或由机关证明,至本行补换新据,本部认为必要时,须在当地报纸上登载遗失声明,至少两天,如在挂失前为人冒领者,由存户负责。
九、本章程利率规定,必要时得随时更改公告之,惟在更改以前存入者,仍按原定利率计算。
十、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本部随时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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